通知
宛院党文〔2016〕22号
中共南阳师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阳师范学院党政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校属各单位:
《南阳师范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已经校党委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南阳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6年5月3日
南阳师范学院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学校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中央纪委机关 中央组织部 中央编办等联合下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 201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指学校所属单位(含机关部门、学院、所属企业)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经济审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在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审计部门工作,不得借故拒绝、拖延、阻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有关秘密和被审领导干部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审计处、财务处、设备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与审计处合署办公。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联席会议各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部负责提出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审计期间和审计范围等,有效使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反馈其运用情况;纪委负责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党纪、行政纪律等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进行监督,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财务处负责提供与被审计对象有关的各项财务资料,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传达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财经法规政策;审计处负责根据党委组织部下达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委托,制定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工作过程中,在审计力量不足或者不宜由学校审计处审计时,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对同类或者类似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制定具体操作规范,保证同类或者类似岗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与评价标准基本一致。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单位预算执行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专项资金与大额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履行经济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情况;
(五)重要项目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六)重要经济决策情况;
(七)财经管理和业务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学校管理部门对有关单位相关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九)本人参与各项经济活动的具体情况以及遵守各项财经法纪、财务制度和廉政规定的有关情况;
(十)对学校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情况,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对外投资情况,依法纳税的情况,利润分配情况,任期目标责任制中有关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委托部门及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审计组应当进行审前调查,听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这些部门人员应当向审计处通报有关情况。并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办公室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办公室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及所在单位有关成员参加,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在进点会上报告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审计或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述职报告的内容:
(一) 任职时间、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 任期内单位总体事业发展情况;
(三) 经济决策情况;
(四) 经济管理情况;
(五) 廉洁从政情况;
(六) 单位存在的不足及个人责任;
(七) 其他说明。
第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审计报告审定,报校长审批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内容:基本情况、实施审计情况、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领导,提交党委组织部,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学校有关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期间发现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一个月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和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阳师范学院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宛院发〔2010〕19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