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院发〔2016〕100号
南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学校科研经费的预决算管理、财务收支、内部管理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由我校承担的所有纵向、横向
及校拨科研经费等。
第二章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
第四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主要是指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须经学校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的经费财务决算审签。
第五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经科研处和财务处签字、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2.批复下达的项目预算。
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或复印件)。
4.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
5.特殊情况应提供有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情况说明;
6.其他相关资料。
对报审资料不全的项目,审计处可视为不符合审签要求,不予审签。
第六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1.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决算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有无超预算现象。
3.科研项目决算编制及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4.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5.经费决算的开支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相关
政策、规定的情况。
6.决算报表数据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准确。
7.决算报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第七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各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结题后,科研处按照上报决算规定的时间,提前14个工作日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组织核对经费账目和资产,核实拨款和各类支出情况,并依据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账等,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及时、准确编报经费决算报表,并完善有关签字或盖章(印鉴)手续。
2.科研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签章后,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7个工作日前,将经费决算及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处。
3.审计处收到资料后,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对其经费决算进行审查,如发现决算报表所填内容、数据与财务账簿记录不齐全、不准确、不真实,经费开支内容不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相关学院及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
4.审计处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5.审签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审计处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章 科研经费审计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主要是指学校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要求,对科研项目实施的抽查审计,实行计划管理。由科研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综合考察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经费额度、项目的重要性,提出科研项目的立项计划,报相关领导审批。立项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科研处委托审计处实施审计。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3.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合作合同或协议。
4.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5.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6.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7.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文件及财务验收申请报告。
8.项目参与实施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以上5-8项材料,需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涉及外单位的,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被审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9.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1.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
专用的情况。
2.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3.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按预算(或合同)的到位情况。
4.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是否有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
5.科研经费用于设备、软件等物资采购及建设项目支出等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6.科研管理费、劳务费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7.科研经费资金结余情况,是否存在科研经费结题不结账或不及时结题,导致科研经费沉淀闲置、长期挂账,效益丧失;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的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科研处每年选取一定的科研项目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审计。需要临时安排审计项目的,由科研处以书面形式征得分管科研和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书面委托审计处实施审计。
2.审计处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的、范围、重点内容和时限等。
3.审计处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科研主管部门及相
关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4.相关单位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通知被审计的科研项目负
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及时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5.审计处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等情况实施审计。
6.实施审计后,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相关学院(单位)、科研处意见后,报校领导审议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7.科研经费审计后,课题或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自收到报告一个月之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形式报审计处、科研处。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项目审计。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审计处可以自审,也可以经校领导同意后委托社会中介审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审计暂行规定》(宛院发〔2010〕19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一六年五月三日
主题词:科研经费 审计 暂行规定
南阳师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