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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19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审计在学校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南阳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和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执行和处理,以达到促进机制优化、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制。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任期内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和结果负责,且应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审计整改工作高度重视。通过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方式,确定审计整改的组织形式、工作机制、工作方案,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和完善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分管校领导负责督促分管单位的审计整改落实,被审计单位负责审计整改具体落实工作,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四条 由外部审计实施的审计项目,由上级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负责整改结果确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做好整改进度的跟踪检查和结果报告等工作;由审计处实施的审计项目,审计处负责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统筹安排整改进度跟踪检查、整改结果确认和整改结果报告等事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以及需要执行或处理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中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的原则,着力于规范行政行为和权力,推进依规行政、阳光用权,推动学校依法治理的完善,促进学校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属各单位。
第八条 建立审计整改统筹协调机制。审计整改工作由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促、检查,组织部、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和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协助实施。
第九条 健全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完善审计整改会商机制。审计处应当加强与纪委监察处、组织部、财务处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积极运用会商机制,通报整改情况,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审计整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三)对审计业务文书中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处理情况;
(五)对学校领导要求整改的批示落实情况;
(六)其他有关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整改时限。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处下发的审计报告后,于六十日内完成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对确有原因暂时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向审计处做出书面延期整改说明, 经审计处审核认可后按照延期时限完成整改。
第十二条  整改标准。
(一)被审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审计报告要求,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对照审计发现问题逐项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直至审计发现问题得到纠正和内控制度趋于完善为止,确保审计发现问题不再重复发生。
(二)被审计单位在整改过程中,应遵循“举一反三”的原则,对照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但不局限于这些问题落实整改措施,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第十三条  整改措施。
(一)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对可以纠正的问题,应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彻底进行整改。
(二)对已成事实、无法纠正的问题,被审计单位要通过以下措施加以防范,确保以后不再重复发生:
1.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审核和审批流程;
2.加强考核和奖惩,进一步提高干部、教师、职工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3.加强依法合规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干部、教师、职工制度执行力以及业务素质水平;
4.根据学校违规违纪有关处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5.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整改程序。审计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以书面形式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处下发的审计报告后,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下列步骤进行整改:
(一)召集相关会议研究整改落实工作,根据问题归属,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和整改目标;
(二)对问题产生的原因逐一进行分析,并按照审计建议拟定整改方案;
(三)对整改方案进行讨论和研究,并确定各项具体整改措施;
(四)按照整改方案,组织和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五)根据整改结果,拟定整改报告,经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送审计处。
第十五条 建立审计整改动态报告制度。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起六十日内,应提交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报告同时报送主管部门和审计处。对未完成的整改事项,被审计单位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并在整改期限内,向上述有关单位提交后续整改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已完成的整改事项情况;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针对审计发现问题,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的完善情况;
    (五)正在整改事项的进展情况及预计完成时间;
    (六)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及计划的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
    (七)已完成整改事项的必要证明材料;
(八)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由审计处负责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采用“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将审计发现问题列出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整改清单;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列示销号清单。对已完成整改的事项,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直至销号。审计处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对未落实整改的事项,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并形成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由督察组负责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督查组由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将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或拖延整改以及屡审屡犯的单位作为审计整改督查的重点对象。编制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成立督查组,在实施督查三日前,向被督查单位送达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通知书。
第十九条 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应将督查情况汇总,评价整体情况,分析未整改事项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督查报告,并报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计整改督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及相关单位配合整改情况;
    (三)正在整改事项的进度及处理意见;
    (四)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及处理意见;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 强化审计整改追责问责机制。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消极应对、敷衍拖延整改、整改中弄虚作假、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将问责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一条 完善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机制。组织部、人事处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纪委监察处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廉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财务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相关制度的参考依据;审计处应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后续审计的对照依据。
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整改成果运用情况,及时反馈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所在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审计整改结果公开通报制度。审计处在严格核实的基础上,定期向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审计整改及跟踪检查情况;被审计单位要将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开通报;督查组应适时将审计整改督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接受上级部门或社会机关组织实施的审计整改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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