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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发布时间:2009-02-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企业第一次执行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各项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第三条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本准则规定不应追溯调整的除外。
第五条 对于首次执行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二)除上述第(一)项以外的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首次执行目的认定成本。
第六条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将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原包括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存货)账面价值中的相应金额,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七条  在首次执行日,对于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弃置费,应当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和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调整留存收益。
第八条  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九条 在首次执行日,对于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所形成的投资,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条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将在该日之前已成为亏损合同和符合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一条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 8号--所得税》的规定,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二条  除下列项目外,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不应追溯调整: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按照原规定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
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
(二)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当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

(三)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承担的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第十三条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不含《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投资),分别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将其调整为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二)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改按实际利率法,在随后的会计期间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原对应的减值准备余额在首次执行日不作调整。
(三)对原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或股利收入,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调整留存收益和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
第十四条  对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应从混合工具分拆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将其从混合工具分拆并单独处理,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对于未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或已按成本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六条  对于在首次执行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七条 发生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将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资产,并调整各项准备金的账面价值。
对于再保险分出、分入业务,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确认的其他资产、负债、收入及费用,不应追溯调整。
第十八条 在首次执行日,对于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首次执行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矿区废弃处置义务,应当增加相关资产成本和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九条  对于企业发行的包含负债和权益成分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将负债和权益成份分拆,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负债成本,再按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扣除负债成份成本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成本。
第二十条 在首次执行日,下列各项具体准则中涉及会计政策变更的,不应追溯调整:
(一)存货;
(二)生物资产;
(三)无形资产;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五)资产减值;
(六)股份支付;
(七)债务重组;
(八)收入;
(九)建造合同;
(十)政府补助;
(十一)借款费用;
(十二)外币折算;
(十三)租赁;
(十四)金融资产转移;
(十五)套期保值;
(十六)原保险合同。
第三章 列报
第二十一条  在首次执行日后,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列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附注。
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以下简称“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列报了中期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遵循该准则的规定。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首份年度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上年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比较信息。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年度比较数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对于按原规定不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将该类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对于按原规定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该准则不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不应当将该类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上年度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原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列示的少数股东权益,应当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在所有者权益项下列示。
应当列示每股收益的企业,上年度的每股收益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和列示。
应当披露分部信息的企业,上年度关于分部的比较信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的规定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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