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明确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是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在联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指导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办理各组成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等具体事项。
第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联席会议和全国性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事项;
(三)调查了解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四)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文件、法规、制度等;
(五)向联席会议提出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收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信息和情况通报等;
(七)完成联席会议或领导交办事项;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负责领导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办公室下设联络组和综合组。办公地点在审计署。
第五条 联络组由参加联席会议的各部委联络员组成。联络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联席会议和全国性工作会议的准备工作;
(二)沟通各部委之间的工作信息,收集各部委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材料;
(三)承办以各部委名义签发的文件;
(四)负责联席会议的服务工作和办公会议的召集工作;
(五)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条 综合组由参加联席会议的各部委指定的人员组成。综合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以及全国会议文件;
(二)办理日常文件;
(三)协调、指导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组织经济责任审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组织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经验交流和座谈会;
(六)负责收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信息和情况通报;
(七)负责文件运转、归档和其它日常事务性工作;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定期召开办公会议,通报有关工作情况,讨论解决日常事务,布置下一步工作。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召开,联络组成员负责召集,办公室全体人员参加。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不定期编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信息,传达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讲话,交流工作经验,进行理论研讨,通报工作信息,分析典型案例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信息的发放范围是省级以上纪委、组织、监察、人事、审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单位。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不定期编发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向中央领导和联席会议成员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情况。
第十条 联席会议印发的需要上报中央或下发地方各部门执行的文件,经联系会议审核通过后,由联席会议秘书长签发。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做好文件立卷归档工作,有关人员在办理完成有关文件、文稿后,应及时收集、整理,统一归档。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外出调研、参加会议,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写出调研报告、会议情况报告等。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