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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1-09-28

校属各单位:
《南阳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各单位认真学习文件,加强管理,规范行为,全面做好审计工作。
附件:南阳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内部审计 规定 通知
南阳师院院长办公室 2007年3月15日印发
附件
南阳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7号令)和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校及其下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 审计部门在学校主管审计的校领导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学校主管审计的校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经常向学校领导班子会议通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重大审计事项的结果和信息;
(四)支持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五)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其缺点进行批评教育;
(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在学校主管审计的校领导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
第六条 根据学校的发展和审计工作的需要,学校为审计部门配备必要的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专职审计人员,人员编制在学校总编制中解决。
第七条 审计工作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要有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
第八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审计风险,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学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适应审计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审计人员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学校应给与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四章 审计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主要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接受学校纪委和组织部委托);
(十一)国家财经法规、上级部门和学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十二)重要经济合同、内部承包及收益分配办法的合规性、合法性;
(十三)学校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和群众关心的重点、热点问题进行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校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主管部门反映;
(九)监督检查经学校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要求被审计单位向审计部门反馈执行结果;
(十)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经学校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方式可根据情况采用就地审计、报送审计或其他审计方式。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对需要依法处理的出具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一并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对重要的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行政处理、经济处罚等建议,报学校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学校下发的《南阳师专内部审计规定》(宛高师行发〔1997〕0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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