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说明
2017年11月29日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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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一、关于实践锻炼问题
为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积极导向作用,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对实践锻炼问题做如下补充说明:
1、经学校批准的校外实践锻炼、访学、进行博士后研究、其他实践经历经学校认定的,均视为具备校外实践锻炼经历,符合申报条件中关于实践锻炼的要求。
2、近三年来连续担任公共基础课课程的教师以及申报教授、副教授职称人员符合相应级别直推条件的,对实践锻炼暂不做硬性规定。
3、申报教师系列中级职称教师,对实践锻炼不做硬性规定。
4、同等条件下,具有实践锻炼经历的可优先推荐。
二、关于2014年后引进的硕士研究生担任学生管理工作的规定
凡是到校后从事辅导员工作、班主任工作或学业导师等有关学生管理工作一年以上的,视为担任学生管理工作。
三、人事代理人员申报职称所选专业应与所从事的岗位专业一致。
人事处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