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南阳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阳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南阳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规定(试行)》的通 知
宛院发[2002]173
院属各单位:
《南阳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规定(试行)》已经学院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教职工 考勤 规定 通知
南阳师院院长办公室 2002年11月25日印发
南阳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规定(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全院教职工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实施本规定以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及其它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职在岗的所有教职工和经组织人事部门返聘、借调的人员。
(四)本规定与原有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考勤
(一)全院教职工必须在所在单位按照我院作息时间按时签到,上课教师必须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二)签到必须由本人签名,不许代签,代签以旷工论处。
(三)全院教职工的考勤统一由人事处负责,各单位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工作。考勤人员每天要对本单位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记录,考勤表经单位行政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每月上报一次,三号前交人事处。
(四)人事处不定期到各单位检查出勤和考勤情况,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如发现有单位在考勤工作中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除提出通报批评外,扣发该单位行政负责人及考勤人员当月岗位津贴的10%,情节特别严重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五)考勤结果的应用:迟到、早退一次,减发当月岗位津贴的5%;旷工半个工作日,减发当月岗位津贴的50%,旷工1个工作日减发1个月岗位津贴(教师旷课一节按旷工半个工作日计),旷工2个工作日减发2个月岗位津贴,以此类推。
三、国家法定节假日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为: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三八”国际妇女节。
(二)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具体放假时间以院长办公室通知为准。
四、请假
(一)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时,需本人书写请假条,请病假须附有医院(县级以上)的休假证明,请事假要注明请假原因。
(二)审批程序: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附请假条);三天以上十天以下,由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人事处同意后填发《准假通知单》,通知请假人所在单位,报知考勤员;十天以上由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经人事处研究并报请主管院长审批,经审批同意请假的,由人事处填发《准假通知单》,通知请假人所在单位,报知考勤员。
(三)中层干部及直属科负责人请假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师请假,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再由教务部门签署意见;婚假、产假需计生部门签署意见。然后按审批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五、请假种类
(一)事假
1、凡因事需要请假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每月事假天数累计在7天以内者,按事假天数减发当月岗位津贴,累计在8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
2、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月工资的70%发给,停发岗位津贴;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工资及岗位津贴。
(二)婚假
1、教职工结婚时,须本人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国家法定婚假三天。
2、符合《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晚婚(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且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一方晚婚,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
3、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岗位津贴按50%发放,途中车船费等全部由本人自理。
(三)丧假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按照请假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给予三天的丧假。
2、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职工本人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岗位津贴按50%发放,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本人自理。
(四)产假
女职工法定产假为九十天(指非晚育者)。剖腹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出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指计划内第一胎)。按《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实行晚育(女方二十四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岗位津贴按50%发放。
(五)病假
l、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者,可根据医院(县级以上)证明或诊断建议书并经校医院医疗室签字,酌情批假。
2、职工因病、非因公负伤治疗休养期问,按下列规定执行:
(1)每月病假累计在15天以内者,按病假天数减发当月岗位津贴,累计在16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
(2)病假累计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3)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而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工资照发。
(4)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资按照下列标准发放: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六)探亲假
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根据高校特点,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暑假、寒假两个假期,不得占用工作时间。探亲假期间的待遇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执行。
六、附则
(一)教职工请婚假、产假、病假和探亲假等假期内包含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不再补假。
(二)教职工请假必须在请假条中注明请假期间的联系方式,以备有事联系。
(三)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从超假之日起扣发工资及岗位津贴,超过三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对于擅自离职的,自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停发工资及岗位津贴,超过一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