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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南阳师范学院引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年03月28日 09:45 阅读数:249 来源: 人事处

宛院发〔201941

校属各单位:

       《南阳师范学院引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确认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职称 资格确认 办法 通知

南阳师院院长办公室 2019320日印发

南阳师范学院

引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确认暂行办法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进高校全面开展自主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9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豫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313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校引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引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是指通过公开招聘、调入、军队转业安置等方式来我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校前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二条引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确认的职称资格应与其取得职称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第三条申报确认职称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原校外取得的职称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职称政策规定经职称主管部门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经初聘、评审通过,或考试通过并被核准的职称资格;

2.来校工作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我校有正式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已转至我校;

4.无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的其他情形;

5.提交确认材料完整、真实。

第四条 确认需提交如下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由人事处统一查阅)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通过单位公开招聘、调入、军队转业安置的人员须提交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调令或行政介绍信(当地军转办开具的部队安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照1张;

5.原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军队转业安置人员提供任职命令复印件1份;

6.国家规定考评结合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还需提交原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南阳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核表》一式3份;

8.《南阳师范学院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确认岗位考核表》一式3份;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在受理和核实确认材料时,根据申报人的工作实绩出具客观、准确的核实意见,如对申报人提交材料真实性有疑问,可要求申报人出具相关的鉴定证明。

第六条 已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确认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确认材料。

第七条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确认材料认真核实,负责填写《南阳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核表》和《南阳师范学院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确认岗位考核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第八条 学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定后,对拟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确定通过资格确认人员。

第九条 人事处向省主管部门报备、发证。

第十条 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受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申报确认工作中,应认真、如实审核。对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申报人提交弄虚作假确认材料的,一经查实,不予受理确认申报或取消已确认的资格,并从申报年度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二条 职称资格确认后,其资格时间从原资格取得之日起计算。

若在原单位已聘任过的,其职务聘任时间以原单位初始聘任时间计算;若在原单位未聘任过的,其职务聘任时间以来我校后的聘任时间计算。

第十三条已具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职称资格获得确认后,方可进行职称任职资格转评或晋升。

第十四条经资格确认的人员,高校教师系列可占用空岗指标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非教师系列需经学校或经学校委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方可占岗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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