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税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财务工作基本要求
第二条 会计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经、税务法规,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有弄虚造假、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凭手续完备、审核合格、实质的原始凭证支付款项,不得凭手机微信、短信甚至口头传达进行转账付款;
第四条 真实记录帐薄,编制会计报表,及时核对,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五条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第三章 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的职责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2,负责公司所有的现金收支、各部门费用的审核、报销、记账及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
3,负责公司财务票据、现金、财务印章的管理;
4,掌握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做好内部核算,及时向管理层呈报财务报表;
5,掌握税收政策,负责缴纳各项税款以及协调与财政、税务、银行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维护公司利益;
6,应对和配合内、外部各项财务检查、审计工作。
7,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 财务部主任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公司日常会计和经济核算工作;
2,负责制定财务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并切实执行;
3,负责上传下达,执行国家财经、税务有关法规,身体力行做好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
4,参与公司各部门大额支出的表决;
5,负责公司财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业务指导,合理协调财务岗位工作,考核财务人员工作业绩,提高业务素质;
6,协调公司与外部单位有关财务工作的关系;
7,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 财务部会计工作职责
1,全面了解、掌握国家有关财经、税务政策、法规,公司会计核算的各项规定,并正确执行;
2,负责制定各项经济业务记账凭证,登记并核对明细账、总账,每天与出纳核对现金、银行存款余额,做好银行存款余额的调节工作;
3,负责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核对、核销,保证公司资金及时全额回收;
4,每月编制会计报表,确保报表数字真实、计算正确、钩稽关系清楚;
5,及时申报、上缴各项税款,合理避税;
6,负责装订、管理会计凭证、会计资料;
7,协助财务部主任做好内部核算、及上级单位财务检查工作;
8,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出纳岗位职责
1,严格按照有关现金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做好现金、微信、支付宝等各种收款渠道的资金回收、存储工作,不坐支现金,严禁白条抵账;
2,及时、顺序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保证数字清楚、内容准确,做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库存现金,保证账实相符,如有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划清责任,及时处理;
3,严格按照会计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据实付款,不得凭微信、短信甚至口头传达进行转账付款;
4,严格管理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用过后的收据、支票存根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丢;
5,及时催收各种应收款项,减少坏账损失;
6,配合会计做好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及各种会计资料的装订保存工作;
7,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库存现金管理制度
第八条 收入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第九条 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现金支付或者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出(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条 所有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出纳人员检查所附原始单据是否完整金额是否正确后办理付款,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
第十一条 严禁公款私用,白条抵账;
第十二条 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满足公司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为准,不得大额预留库存现金;
第十三条 库存现金要日清月结,定期盘点,确保库存现金余额与账面余额相符,不得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第五章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出纳打印核对每一笔银行收支款,及时入账;
第十五条 银行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入账,不准以收抵支;
第十六条 出纳、会计银行付款的U顿、银行支票要专人分管,不得兼管,转账付款要有手续完备无误的原始凭证;
第十七条 按月打印、核对银行存款对账单,未达收支,做出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予以调整平衡;
第六章 往来账款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对应收账款要及时追收,定期做出分析,尽力缩短债权期限,避免坏账发生;
第十九条 对应付款项要根据已获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原则上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公司日常固定资产有
(一)办公用电子设备(如电脑、复印机等);
(二)生产经营服务用设备(如扫路车、打印机、胶钉机等);
(三)房屋及建筑物;
第二十二条 以上常用固定资产以不计残留价值提取折旧,提取折旧年限分别为3年、5年。提完折旧仍可使用的,不再提折旧;提前报废的要补足折旧。
第二十三条 报废固定资产要有审查手续,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予以报废处理。
第八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入是指为学院师生和社会提供劳务和服务,依法取得非偿还性资金。包括经营收入、服务性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二十五条 各类收费项目公司与学院有关部门协商后方可执行,各部门不得私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各项收入所得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公司账户,进行登记和核算,不得私设收款账户或者收款二维码;
第二十七条 各项收入必须开具盖有公司财务章的收据或者公司在税局统一备案申请的正规电子发票;
第二十八条 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截留、私分、坐支和公款私存。
第九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支出是指公司所有业务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流出;
第三十条 支出必须遵循必要、真实、合理、合法原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所有支出项目负责,厉行节约,严格控制、认真审查;
第三十二条 严格支出审批权限,至少两人参与支出过程,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第三十三条 大额支出应召开职工代表会议,经表决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四条 支出报销管理及流程详见 《财务报销管理办法及流程》。
第十章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利润分配是指对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方式和顺序进行分配。分配顺序为:弥补以前期间亏损--向国家缴纳企业所得税--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利润由服务、经营和其他业务利润组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部门的经济目标,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按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职工福利或提高职工待遇。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及其他附注说明性材料。 公司财务应当按规定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及税务机关提供财务报告。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接受国家和学院有关部门监督;
第四十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的管理
(二)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必要性;
(三)利润的分配情况;
(四)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第四十一条 财务人员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