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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试行)

 更新日期 :2023年11月03日

第一条 为弘扬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促进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师生员工和所有以南阳师范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学术道德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是提高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保证,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学术繁荣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学术道德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与学风、教风和校风建设相互促进。

第四条 学术研究应以严谨求实、科学创新的态度进行,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下列学术规范:

(一)在科学研究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守地方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从事学术研究,应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在成果或作品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本人成果或作品的主体核心部分;从他人成果或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除按署名惯例或作者另行约定署名外,合作研究成果应按其对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四)在科学研究中,要以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地调查获取客观数据和资料,一丝不苟地记录,并如实报告实验、试验结果和统计数据。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六)承担指导学生从事学术研究活动的教师,有责任敦促被指导的学生严守相关的学术规范和学术行为。

第五条 师生员工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和篡改研究成果、统计数据、引用文献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他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或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五)违反国家与地方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或学校相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六)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 对于违反学术行为规范者的调查:

(一)发现我校师生员工中有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人员或事件,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学校监察处、校学术委员会实名投诉或举报。

(二)学校监察处可根据投诉或举报情况,展开事件的调查取证。学校监察处有权责成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专门调查小组,对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问题人员或事件进行调查。如果专门调查小组内成员与涉及违反学术道德问题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宜参加调查者,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应当回避。

(三)学校监察处或专门调查小组,需向校长办公会汇报调查结论,并提出处理建议,处理结果由校长办公会决定后执行。

(四)被举报人如果对监察处或专门调查小组的调查结果持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有权要求学校重新组织调查。

第七条 对于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师生员工,处理办法如下:

(一)对于违反学术行为规范者,在教师聘用、导师聘任、职务晋升、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以及考核、评估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于违反学术行为规范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学校将不接受其相关成果的统计和奖励申报;不接受其相关课题项目的申报;取消其相关成果的科研工作量化及奖励;取消其申请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资格;撤消其相关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撤消其所获相关荣誉称号。

(三)对于违反学术行为规范情节严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人员,除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外,还将包括:降低岗位聘任等级、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四)对于违反学术行为规范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除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外,还将包括:解除岗位聘任、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于违反学术行为规范者的处理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于有人检举揭发,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按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科研处负责解释。

南阳师范学院科研处

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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