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员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教师围绕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自主开展原创性、前瞻性研究,提升我校科研水平和申请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的成功率,鼓励和支持青年教师进行科研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级科研项目分为人才引进专项项目、青年项目、思想政治专项项目、统战工作专项项目、STP项目。
第三条人才引进专项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3-4年,青年项目、思想政治专项项目、统战工作专项项目、STP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校级项目申报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守高校意识形态阵地,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宗教迷信。
第五条凡我校在职教学科研人员均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申请校级科研项目。申请校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同期只能申报1个项目。原则上申报青年项目的主持人仅限于副高(不含)以下职称的青年教师,且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从当年的10月1日算起)。
第六条在研的校级科研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校级科研项目;当年有在研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者,不得申报校级科研项目。已获立项的市级以上项目组主持人及成员不得以类似选题重复申报校级科研项目。
第七条学校科研处组织人员对校级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与会议评审。初审为形式审查,会议评审由3-5名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从校学术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会议评审专家根据申报材料择优立项。
第八条校级项目会议评审过程中,凡涉及到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海洋权益、社会安定、意识形态、民族宗教、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等项目内容将严格审查把关,凡政治性、方向性偏离的项目将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主持人责任。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校级科研项目每年遴选一次,一般在每年的10-11月份进行。
第十条批准立项的校级科研项目须按学校科研处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参与者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处批准。项目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报科研处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人须按科技部要求及时提交《南阳师范学院科研项目进展报告》,总结项目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及需要改进的方向。
第十三条项目研究期满后,项目负责人须撰写结题验收报告,及时结项。一般每年9月集中接收结项材料,10月办理结项。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 项目主持人在项目研究期内发生非正常原因离职,未达到结项要求的,追回所有已拨经费。
第十五条结项要求。人才引进专项项目。主持人在学校认定的重要期刊发表与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1篇,或在北大核心期刊发表与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2篇,且至少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青年项目、思想政治专项项目、统战工作专项项目、STP项目,主持人在CN期刊发表与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1篇。
第十六条用于结项的相关研究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南阳师范学院。
第十七条在申报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或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撤项处理,并视情节轻重交由相关部门查处。有撤项记录的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校级科研项目。
第十八条校级项目所涉及知识产权管理等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青年项目、思想政治专项项目、统战工作专项项目、STP项目,每年资助项目数根据学校的经费预算决定。人才引进专项项目根据学校当年引进人才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开支依据《南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处对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编号管理。校级项目立项后,科研处根据项目名称向财务处下达经费通知单,财务处建立相应经费账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