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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奖补工作的通知

 更新日期 :2025年05月20日

校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豫政〔2019〕8号)有关精神,激发我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活力,提升技术转移机构服务效能,提高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决定开展2025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奖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单位:经科技部或省科技厅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

(二)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间在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之内;且资金到账时间,即转账凭证和发票时间均在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之内。

二、补助标准

对促成先进技术在省内转移转化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省财政按其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内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2%的奖补,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作为技术成果输出方,应与技术成果需求方(注册地在省内)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5年以上)或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须完成认定登记。

(二)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作为第三方,促成并参与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5年以上)或技术开发合同(需显示机构名称和工作内容)(买方注册地在省内);合同须完成认定登记。

(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予补助:

1.技术合同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相互隶属关系,或具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或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

2.输出方技术来源不清晰,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

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2024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数,或社保缴纳不正常;

4. 2024年1月1日至至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之间,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为准)、或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申报材料

申报个人应填写报送《2025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奖补申请表》(附件1),并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合同证明材料(须包含以下3个附件):

(1)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需提交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

(3)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内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发票和付款凭证均需标注技术合同登记编号,不标注视为无效材料。


五、有关要求

(一)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技术合同在省级财政补助中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如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此类行为,取消当年奖补资格并禁止两年内申报我省技术转移奖补。

(二)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按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三)申报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

(四)申报材料装订要求。申报材料使用A4纸双面印刷,逐页编制总页码,每部分之间用彩页隔开,书籍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装订顺序为:封皮、目录、附件1,一式一份。

(五)各二级单位要高度重视、全力配合,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认真审查,单位需查验申报合同原件。

六、材料提交及联系方式

(一)请申报人于2025年5月30日下午下班前,将附件1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电子版及纸质版一份提交至中区行政楼科技处N406室,逾期不予受理。

(二)材料提交要求

附件1需提供WORD版,相关证明材料按以下顺序排版生成PDF文档:

(1)技术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技术转让合同需提交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专利申请权、设计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变更相关权属转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发票(标注技术合同登记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4)银行付款凭证(标注技术合同登记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三)校内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0377-6351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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