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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南阳师范学院自然科学类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6-03-26

第一章  

第一条 自然科学类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经费管理以全面激发我校新引进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科技创新活力,确保科研活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为规范自然科学类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博士基金项目)管理,引导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取得较高水平的学术成果,申报高水平科研课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基金项目,是指学校引进博士(含在职取得博士学位返校教师)的科研启动经费博士科研启动经费以申报博士基金项目方式拨付资助额度以申请人与学校所签协议为准。

第三条 博士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3-4年。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博士基金项目,要把握学科发展前沿,紧密结合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和所在单位的重点研究方向,创新性强,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科学意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五条 申报者须认真撰写《南阳师范学院自然科学类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申请书》,经申请者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和申报材料报送科技处。

第六条 科技处组织专家对博士基金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与会议评审。初审为形式审查,会议评审由3-5名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从校学术委员会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会议评审专家根据申报材料择优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考核

第七条 博士基金项目经费分3次划拨。项目启动后即拨付总经费的50%,中期考核通过后拨付总经费的3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总经费的20%。中期考核时满足结项条件的可直接申请项目验收,评审通过后拨付剩余总经费的50%。

第八条 博士基金项目实施两年后,项目负责人提交中期研究报告。学校科技处组织评审专家根据研究报告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核。

第九条 博士基金项目到期后,申请人应及时填写《南阳师范学院自然科学类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结项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研究成果。

第十条 博士基金项目的中期考核条件须满足以下成果中的任一项

1)主持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到账经费80万元以上的国家重大项目子课题1项

2)主持获批有经费资助的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3)以第一作者发表中科院SCI大区2区以上论文1篇或中科院SCI大区3区、EI论文2篇或中科院SCI大区4区论文3篇以上(含)。以下情况申报人作为通讯作者视同为第一作者:第一作者为硕士研究生学生,通讯作者为第一作者的导师(以研究生处备案为准);第一作者为我校本科生,申报人为唯一通讯作者;

4)授权发明专利1项;

5)申请人作为主要成员(前3)获批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非论文奖);

6)主持获批省部级以上人才项目。

第十一条 博士基金项目的结项条件须满足以下成果:主持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到账经费80万元以上的国家重大项目子课题1项或第十条中(2)~6)的任二项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主持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到账经费80万元以上的国家重大项目子课题1项或完成规定条件中的三条者,为优秀;完成规定条件中的二条者,为合格;未完成规定条件中的,为不合格。验收结果为优秀的项目,学校将主持人作为科研骨干优先培养或优先推荐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学校将要求其限期完成,暂停划拨剩余的20%资助经费,待项目完成后,再予划拨。

第十三条 博士基金项目的使用,除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所列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外,还可用于为申报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先期产生的调研差旅费、投标费、实验材料费、资料检索费等,开支依据《南阳师范学院自然科学类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主持人在项目研究期内发生非正常原因离职,且未达到结项要求的,追回所有已拨经费。

第十五条  在申报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或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撤项处理,并视情节轻重交由相关部门查处。有撤项记录的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校级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

第十六条  科技处对博士基金项目经费进行编号管理。博士基金项目立项后,科技处根据项目名称向财务处下达经费通知单,财务处建立相应经费账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所有研究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南阳师范学院。博士基金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学校所有,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等成果均应注明“南阳师范学院自然科学类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结项条件中规定的研究成果,须与课题研究方向相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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