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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流合作处 “三重一大”议事与决策制度

发布日期:2015-12-14    作者:     来源:    点击:

国际交流合作处
“三重一大”议事与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学校《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处室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发展,结合处室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处室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处室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处室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处室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处室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处室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处室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四)处室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处室教职工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六)处室重大安全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七)处室党的建设、廉政、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对处室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九)处室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其他有关处室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十一)处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处室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处室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 (三)处室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四)处室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六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处长会、民主生活会、处务会等。 第七条处长会会由处长主持,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党、政重大工作部署等进行决策。 第八条民主生活会由支部书记主持,必要时科级以上人员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按照处室章程规定,对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四章 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十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二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 (三)研究行政事务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处长会或处务会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一)由处有关科室、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 (二)由处有关科室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有关科室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处长会或处务会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一)由处有关科室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由处长会或民主生活会、处务会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处室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十八条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九条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处室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一条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二条处室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三条处领导班子应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学校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充分发挥同级纪委的监督作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处室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公司及本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处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四)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五)未按处室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六)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七)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