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师范学院机动车辆通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校内交通形势新变化,改善校园道路交通环境,维护校区正常办公、学习及生活秩序,提高通行效率,方便师生员工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学校校园车辆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指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燃油汽车、新能源汽车等非人工动力驱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所称收费,是指为维护校区交通秩序,对机动车辆在校区内有序停放进行管理和服务并收取的资源占用费,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第三条 学校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机动车辆出入审批及交通秩序的管理。
第二章 车辆的分类、报备
第四条 为便于进行科学有效管理,保证学校各个大门的通行秩序,将车辆的分类、报备作如下规定:
(一)内部车辆
1.公务车:是指学校的公车。
2.教职工车辆:是指我校教职工个人车辆。每位教职工(以工号为准)可登记一辆车,车辆在本人名下只需提供行驶证,非本人名下车辆,则必须同时提供婚姻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外聘教师和务工人员车辆:是指学校外聘教师和由学校聘任并发放工资的务工人员。每人仅限登记一辆车,车辆在本人名下需提供聘任证书(聘任合同)、行驶证;非本人名下车辆,则必须同时提供婚姻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车辆仅限合同聘用时间内免费通行。
4.个人车辆申请方式:通过一网通办或今日校园申请,按网上流程经单位审核后完成,流程审批通过后可通行。
(二)外部车辆
1.临时来校办理公务的机动车辆:可通过“访客预约”填写“公务来访”,经单位审核,网上按流程审批通过后实现通行。
2.生活保障车辆:是指为学校食堂和校内商户经营范围内配送物资、食品的车辆,为学校各单位提供送货、维修、维护等服务的车辆。
3.临时车辆:是指临时来访需要进入校园的社会车辆。可通过“访客预约”填写“普通来访”,由受访人按流程审批通过后实现通行。
(三)特种车辆
是指具有特种标识,进校执行公务的社会公共事业服务车辆。
第五条 车辆报备实行实名制管理,所有办理机动车辆登记材料必须真实有效,若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予以注销,列入黑名单,取消进校资格。
第三章 机动车辆出入管理
第六条 对进出车辆实行车牌注册、道闸识别管理,机动车辆进出自动识别车牌号,一车一挡。
第七条 校属公务车辆、教职工及与学校签订有劳务合同的外聘教师和务工人员车辆,申请办理车牌登记手续后,获得免费通行停放权限。
第八条 校外公务车辆及特种车辆临时来校,由校内接待部门提前办理“访客预约”审批手续,门卫查验后方可免费通行。
第九条 其他社会车辆来校,提前办理临时进出手续,经门卫核验、登记后进校,实行单次收费管理。
第十条 进入校园的货车、快递车等车辆,在门卫处查验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入校。
第十一条 出租车、网约车原则上不得进校。
第十二条 大排量摩托车不得进校。
第十三条 进校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所有车辆出入校门,都有接受门卫检查的义务。若携带贵重物品离校,应持有相关单位开具的出门证明并接受门卫的检查、登记。
第十五条 非免费通行车辆离开校园需缴纳管理费用,主要包括按年度收费的自动识别车辆、临时来访收费车辆两类。
(一)按年度收费车辆(营利性业务往来车辆)。在缴费期内出入校园,道闸识别后自动放行(1800元/辆/年)。
(二)临时来访车辆。实行单次收费管理,现场交费后予以放行。
(三)外来车辆所缴费用,车辆所有人扫学校财务处设置二维码缴费。
(四)收费车辆按小型汽车、中型汽车、大型汽车等类型分别计费。
1.收费车辆分类
小型汽车为2吨(不含2吨)以下货车,10座以下(不含10座)客车;中型汽车为2—5吨(不含5吨)货车,10—30座(不含30座)客车及23卧(不含23卧)以下卧铺车;大型汽车为5吨(含5吨)货车,30座及以上客车,23卧及以上卧铺车。
2.车辆收费标准
收费时间和标准:校外车辆进校1小时内不收费。不足两小时,小型机动车3元,中型机动车5元,大型机动车12元。超过2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小型车加收1元/辆,中型车加收1.5元/辆,大型车加收2元/辆。
第四章 机动车辆校内行驶和停放管理
第十六条 车辆驾驶员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校园内的交通标志、标线的提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规范泊车、服从管理。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区后,必须严格按照校内交通标志行驶,减速慢行,礼让行人,禁止鸣笛和使用远光灯,文明行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30km/h。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区后,应在划定的区域和停车场采取不固定车位的方式有序停放。严禁在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楼宇出入口、绿化带及未划设停车位的主干道路停放。
第十九条 校内道路及停车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道路和停车位上堆放物品和其他设施占位,严禁车辆长期占位用于仓储。
第二十条 学校举办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停放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锁好门窗,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学校不承担车辆看护责任;
(二)爱护校内公共设施,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由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禁止在校园内湖泊、绿化灌溉等非车辆保养场地清洗、维修车辆,禁止将车内物品、垃圾随意在校园丢弃。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的,学校有权采取包括注销校园通行权限、追究当事人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一)车辆超速行驶
1.超速20%-50%的;
第一次进行批评告诫教育;
第二次取消一个月通行授权;
第三次取消一年通行授权。
2.超速50%以上的,车辆列入黑名单,直接取消一年通行授权。
(二)违规停车
1.第一次违停的,张贴机动车违章行为告知单,批评告诫;
2.第二次违停的,张贴机动车违章行为告知单,取消车辆通行证授权一周;
3.第三次违停的,张贴机动车违章行为告知单,取消车辆通行证授权一个月;
4.第四次违停的,车辆列入黑名单,取消一年通行授权;
5.在交通要道违停的同时采取锁车、车辆拖走等处理措施。
(三)鸣笛、堵塞校门、占用消防逃生通道
1.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2.情节较重的,校外车辆暂停预约系统使用权限,校内车辆取消入校通行权限一个月;
3.情节严重的,取消通行授权,一年内禁止入校。
(四)其它违规行为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长期停放校内占用学校公共停车资源的车辆、车况较差、年限较长且长期无人使用的车辆、校外车辆入校长期未离校的车辆,保卫处可协同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查扣处理,后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车主承担。
第六章 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 所有校内免收费车辆及授权申请车辆实行登记审核制度。每两年对授权车辆进行重新审核,逾期不进行年度登记审核的车辆按临时来校车辆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所属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要求申请人办理通行手续提供的各类证件证明务必真实准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办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为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录入校园门禁系统机动车号牌、车型及车主等信息由各单位分别予以公示公布,主动接收广大教职员工的共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保卫处、人事处、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劳动服务公司、创新创业学院、基建处等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及时清理调离、辞职等人员的机动车通行授权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上述所收费用,原则上用于车辆管理的相关支出,每年按照收入一定比例,列入年度支出预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