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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南阳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通讯员:   来源:    更新时间:24/11/27 16:59:02   点击次数:


南阳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南阳师范学院消防安全

管理工作标准”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深入推进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精神,特修订我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请各单位对照标准要求认真学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南阳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2022220

主题词:消防工作  标准  通知

南阳师院院长办公室             2022323日印发  


附件1

南阳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深入推进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师范学院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校统一领导、防火委依法监管、二级单位全面负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单位、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责任。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要经常性组织学习《南阳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的内容,依法依规抓好管理。

第五条  校防火委在校党委和上级消防部门领导下行使督察、检查职责;各二级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消防安全管理活动,好日常检查整改,并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和组织体系

第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学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志愿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八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师生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其他校领导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  学校相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经费列入单位预算,提出有关消防经费保障政策建议;基建部门负责将单位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升级改造项目等纳入年度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到教职工绩效管理和任用评价体系;教务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院系、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每名工作人员对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工作责任,落实消防工作规定。学校与部门、院系、附属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层层压实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防火委),主任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班子成员为副主任,各内部机构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部门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落实学校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学校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负责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三)组织制定并批准实施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四)全面掌握学校消防安全的有关情况,定期分析研判学校消防安全形势,督促、指导内部机构和二级单位开展消防工作;

(五)安排部署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信息化、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展消防工作;

(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七)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有针对性地进行消防演练;

(八)建立本单位消防工作考核、奖惩机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十)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开展火灾风险评估,及时分析研判新业态、新材料带来的新形势,高度关注高层建筑、彩钢用房等专项火灾治理。绘制火灾风险分级分布平面图;紧盯单位重点部位和岗位,督导各部门、各单位设置重大风险公告栏、岗位告知卡、警示标识,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完善火灾风险防范机制,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实现消防安全可防可控。按照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要求,督导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各个岗位、环节消防安全检查要点,制定检查清单,并对照清单开展经常性防火排查工作,梳理消防安全风险隐患点。对排查出来的消防安全隐患,制定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和时限清单,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三条 学校消防工作的领导机构为防火委,防火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防火委办公室的职责是:

()拟定学校消防工作年度计划,报请消防安全委员会研究、批准后实施;

(二)及时向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和部署,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和实施办法,经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研究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定期收集、整理学校内部机构和二级单位消防工作情况, 全面掌握学校消防工作动态,分析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形势,并向消防安全委员会汇报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具体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及时处置消防突发事故,并对火灾事故、典型问题等情况进行通报,督促汲取教训、改进工作;

(六)统筹做好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筹备、文件起草印发和消防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七)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重点单位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情况;

()监督指导各二级单位对所管理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检查,保证其完好有效;

()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十一)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十二)定期对消防骨干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十三)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社会职能机构进行申报,协助上级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四)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汇总编制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手册,指导全员逐级逐岗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十六)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第十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

()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防火委办公室备案;

()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单位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四条外,学生处、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等依据部门职能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职责:

()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加强学生宿舍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学校消防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办公室、实验室、研究中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活动中心、餐厅、配电室、库房、维修车间、机房、加工车间、超市等建筑室内配置的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报警控制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由该建筑使用单位负责使用、管理、巡查、保养;建筑内公共部位消防设施和器材,由学校后勤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使用、管理、巡查、保养、维修、更新。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教学楼、办公楼、体育场馆、演播厅的走廊和大厅、教工生活区等公共场所的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报警控制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由学校后勤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使用、管理、巡查、保养;已经物业化的生活区由该生活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使用、管理、巡查、保养、维修、更新。

第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建筑物内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以学校后勤物业管理部门为主进行管理和使用,建筑使用单位进行协助;使用单位相对单一的楼宇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由该楼宇主要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如图书馆、餐厅、体育馆等)

第二十条  户外消火栓的维修维护由防火委办公室负责管理;校区消防供水管网、阀门等通用供水设施由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巡查管理维修维护并保持完好状态,维修中需要消防专业技术支持的,由防火委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开、关消防供水管道阀门的,需要书面上报防火委办公室备案,并及时恢复原状;校本部和非物业化的生活区专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由防火委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将消火栓用于非消防用途,如特殊需要须书面报防火委办公室同意。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下列单位(部位)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学生公寓、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演播厅、超市、洗浴中心、库房、出租、外包用房及摊位;

()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创新创业学院;

()供水、供电、供热制冷系统;

()实验室、机房、电化教学中心、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各类施工现场;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好各级消防管理责任制完善制度、建好队伍、加强档案管理,做好风险和隐患管控、整改工作;科学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防火委办公室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 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本单位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情况、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的配置情况,配置不够的请及时联系学校防火委办公室申请配置。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五条   消火栓、灭火器、自动灭火系统等专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由防火委办公室负责;消防管道、通用阀门、室内消火栓箱框、玻璃等通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维修部门负责。学校各单位在巡检过程中,如发现消防设施和器材需要维修或者更新,应当及时按维修权限分别申报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相关部门或防火委办公室进行维修、更新;已经物业化的生活区由该生活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进行维修更新。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手续。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设计的方案应征求防火委的意见。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中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校防火委办公室参加。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防火委办公室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管理机构和学校防火委办公室备案。新建、装修工程在消防机关备案之后,由建设部门直接交接给使用单位,交接过程应有防火委办公室参加并进行监督检查。交接程序应包含以下内容:

()建设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清点消防设施和器材数量,并检查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由建设部门提供全套消防设备的使用说明书以及合格证书;

()由建设部门提供全套消防工程图纸,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由建设部门提供自动灭火系统、报警系统使用说明(系统工作过程介绍),以及报警、灭火系统详细操作规程;

()由建设部门组织对报警系统、灭火控制系统(自动喷淋灭火、自动气体灭火等)、灭火分区隔离系统、防排烟系统、语音系统等进行模拟操作演示,并对使用方进行技术培训。

()由建设部门和使用部门进行消防工程手续交接,双方签字,并报防火委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私自增加插板插座,台灯离床头被褥距离不得低于20CM;手机充电器不得放在床上;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以下设施禁止在学生宿舍内存放或者使用:

()没有CCC”安全认证的电器产品或者假冒伪劣的“三无”产品;

()热得快、电热毯、电热袋、暖手宝、电烙铁、电熨斗、电饭锅、电水壶、电暖器具有火灾隐患的电器产品;

()液化气灶、煤油炉、酒精炉、烧烤架等使用明火的设施;

()烟花、爆竹、酒精、蜡烛、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采用技术手段(如反限电器、变压器等)违规使用各种大功率电器;

()宿舍内存放堆积大量可燃物品,如大量塑料瓶、包装箱、废纸等;

发现以上违规行为,将进行通报批评,学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南阳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违规设施即行没收,伪劣、危险品统一销毁。

第二十八条 停用或者跨接应急照明电源、毁坏疏散指示的属于违法行为,违反《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一经发现将交公安消防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按照《南阳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实施办法》的第十五条“因触犯法律、法令、而受到司法或者公安部门处罚者”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在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防火委办公室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三十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三十 学校内管理经营商户的,管理单位负责所属消防安全管理及责任,负责经营场所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63523110(学校总值班室内线3110)119”报告火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十六条 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才参与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相关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十 消防管理部门按照公安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建设微型消防站,成立以相关责任人为站长,巡防保安队员、消防防控制室人员等为成员且不少于 6人的消防队伍,配备涵盖通信类、灭火类、救援类、逃生类、破拆类、防暴类及其他装备器材的消防应急设备,严格落实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工作职责。明确每栋楼层的消防设施、器材数量和位置,实行定人、定位、定期维护和制图登记造册。主动与当地消防机构对接,建立联勤联动机制。按照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开展训练,掌握常见火灾特点、处置方法及防护措施,确保一旦发生火灾,第一时间冲得上、灭得掉。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灭火器压力是否正常、维修年限是否正常、消防水带置方式是否正确,室内消火栓水压是否正常等;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干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公寓、公共教室、实验室等消防重点部位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防火委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四十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 各级领导班子带头参加消防教育和培训活动。自觉提升领导决策管理能力,领导班子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始终把消防安全摆在重要位置,将消防工作决策程序纳入本级重大决策整体范畴,强化决策过程、决策实施管理。在消防重点工作、消防项目升级改造、消防设计方案等评估审查论证过程中,发挥消防专业人才、专家学者等在决策过程中的辅助作用,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综合治理, 提高消防工作决策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通过多种形式,对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按照教职员工入职必训、定期培训、轮岗轮训等要求,强化培训,培训不合格或未经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通过课堂教学、专家学者讲座、典型事例剖析等方式,对所有师生员工培训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等内容,提高全员守法自觉性,保证师生员工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

第四十 学校各教学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四十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七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学校及学校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 防火组织全校范围开展全员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学校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演练前应将演练相关事项告知演练范围内的师生员工;演练中应当设置明显标识,防止发生意外;演练结束,应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做好记录,并针对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预案。通过演练,促进各级消防安全部门和责任人熟练掌握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及各自职责,提高师生员工消防自救自防能力。

第四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五十条 学校各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防火委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八章 消防经费的使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单位人员消防培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和更新维护、微型消防站运行、消防安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等各项消防费用。

第五十三条 学校消防经费应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跟上社会发展的形势需要。

第五十四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五十六条 消防管道通用阀门、室内消火栓箱框、玻璃等通用设施设备维修经费经学校统商定,校内后勤维修部门负责,维修费用由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列支

第五十七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九章 消防安全督导考评及奖惩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督导考评小组,组长由分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承担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具体督导考评工作由承担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每年开展一次督导考评工作,将督导考评情况与单位内部各项考评奖惩挂钩。建立健全常态化督导检查、宣传培训、警示通报、考评奖惩、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督促各二级单位(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综合治理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限期整改。

由于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健全、不落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防火委下达限期整改决定,按照综治考核管理办法扣除本单位综治考评分5分。

管理不善致使消防设施损坏、丢失严重的;

②对火灾隐患经防火委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③未经防火委审核擅自对校内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

④教学单位本年度内学生宿舍多次检查出现违规设施(本规定第27条所列设施)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违规宿舍比例(违规宿舍数量/被检查宿舍总数)成上升趋势的。

()黄牌警告。

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健全、不落实,出现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本年度内两次被限期整改的责任单位;取消其当年“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参评资格,由学校防火委下达黄牌警告决定,整改期为一年

()一票否决。

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健全、不落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综合治理考评办法给予综治一票否决决定:

①出现火灾并造成一人以上死亡;

②出现火灾并造成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③连续两年被黄牌警告。

对一票否决对象,按照《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豫办[2009]23)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内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南阳师范学院防火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督导实施。

第十章  消防安全制度体系

第六十三条 校防火校各级单位,特别是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制度体系,全面落实法定责任,切实形成多元共享、群防群治、责任明晰的消防安全防范新格局。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消防工作例会制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防火检查制度》、《防火巡查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报告备案制度》、《火灾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消防档案管理制度》等(见附件3)。

第六十四条 根据火灾风险研判情况和新业态发展,适时对制度内容进行评估和修订完善。每3年或本单位发生火灾、火情后,根据当前火灾风险研判和火灾事故教训,对制度内容进行评估和修订完善不少于 1 次。

第十一章  智慧消防建设

第六十五条 学校探索利用互联网+消防监管、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 积极应用温度传感、火灾烟雾监测、水压监测、电气火灾监控、视频监控等感知设备,建设覆盖整个校园的可视化消防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单位消防安全各项数据自动采集、险情故障即时报警、隐患问题一键调取、消防管理远程可视、消防安全数据智能分析等功能,提高消防监管精准化、科技化、智能化水平。

(一)建立综合大数据平台。通过大数据采集和信息收集,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运行使用、监督检查和信息反馈等工作,定期对各种数据、信息进行深入分析。

(二)实现可视化全覆盖。在校园主要道路、区域和重点部位安装监控设备,全方位对校园安全环境进行监控。

(三)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健全与消防机构分析评估、定期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

第十二章

第六十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六十七条学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消防技术和建设标准执行国家、行业技术和建设标准及地方相关标准。

六十八 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校内各学院、处、所、中心、医院等。

六十九 本规定自202241日起实行。










附件 2

学校重点岗位人员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按时上岗,并做好交接班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脱岗、替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会客和娱乐活动。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 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由同等职务的人员代替值班。

(四)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随意触动设备。

(五)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

(六)未经消防机构同意,严禁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

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及维护人员职责

(一)自动消防设施操作及维护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三)按照制度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四)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及时向部门主管人员报告。

(五)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三、保安(门卫)员职责

(一)负责对单位公共部位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按照单位预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等工作,协助开展火灾调查。

(三)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职责

(一)微型消防站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微型消防站消防员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消防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对消防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并负责扑救初起火灾。
























附件 3

学校消防安全基本工作制度

一、消防工作例会制度

(一)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例会,会议主要内容应以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为主。如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应随时组织召开专题性会议。

(二)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下发有关部门落实并存档。

(三)会议议程主要有:听取消防工作部门负责人有关消防情况的汇报,研究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四)涉及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或决议,应报当地消防机构,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

(五)本校发生火灾事故后应召开专门会议,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学校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对新上岗、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员工和特殊工种人员等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结束后,考试不合格或未经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三)学校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单位的火灾风险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

(四)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等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五)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填写《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登记表》并存档。

三、防火检查制度

(一)防火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学校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二)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 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四)检查中发现能当场整改的隐患,填写《单位火灾隐患当场整改通知书》并消除隐患;不能当场消除的,填写《单位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下发给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并记录存档。

四、防火巡查制度

(一)防火巡查应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及时开展防火巡查。

(二)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三)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 2 小时一次; 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四)防火巡查时,应填写《每日防火巡查(夜查)记录表》,巡查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名。巡查中发现的能当场整改的问题, 填写《单位火灾隐患当场整改通知书》,并消除隐患;不能当场消除的,填写《单位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上报给主管负责人,在《每日防火巡查(夜查)记录表》上记录并存档;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火警并及时扑救。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学校及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于在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可当场整改的隐患,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隐患,逐级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

(三)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五)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六)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七)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填写《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复查单》,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八)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九)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六、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火用电用气应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用火动火应明确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等。

(三)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填写《单位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易爆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无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6、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7、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8、燃油、燃气管道、燃气设备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燃气设施设备应安装防护报警装置。。

(四)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五)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六)营业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七)应对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及设备定期进行检查、检测,严禁超负荷运行。

(八)电气、燃气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 0.5m 以上的间距。

(九)燃气管路敷设、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不得随意改动燃气管路。

七、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 使用期限不能超过一天,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备案,掌握使用情况。

(三)地下公共娱乐场所禁止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商品,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及闪点小于 60 度的液体燃料。

(四)公共娱乐场所营业厅不应使用甲、乙类清洗剂。

(五)盛装可燃液体、气体的密闭容器应避免日光照射。

八、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符合要求。

(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通道门不应锁闭;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的启闭状态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在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安全出口, 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举办展览、展销、演出、集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等。

(三)安全疏散设施检查应填写《安全疏散设施检查记录》并存档。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一)学校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二)学校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组织机构(含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等。

(三)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十、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同时明确检查内容、定期维护保养和要求等。

(二)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圈占;距离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 2m 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牌、生产设备等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口、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按照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消防机构备案。

(三)应保证消防控制室各种设备正常运行,设置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存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消防设施、器材检查应分别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检查记录表》、《安全疏散设施检查记录》。

十一、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一)明确值班人员职责,实行每日 24 小时专人值班,值班人数应不少于 2 人。消防控制室人员应取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二)值班人员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以及消防巡查、发现问题处理、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三)发现消防设施运行故障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主管负责人。

(四)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五)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紧急处理, 并拨打 119 火警电话,同时报告部门主管。

(六)完整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十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一)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主要有宿舍、食堂、实验室、实习实训场所、锅炉房、可燃物品仓库等;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主要有教学楼、图书馆、体育馆、办公楼、会议室、多功能厅、财务室、贵重设备工作室等;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主要有消防控制室、配电间、消防水泵房等。

(二)对重点部位的基本要求是:建立各重点部位的管理制度;设立“消防重点部位”指示牌、“禁止烟火”警告牌和消防安全管理牌,做到“消防重点部位明确、禁止烟火明确”(即“二明确”)和“防火责任人落实、志愿消防员落实、防火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器材落实、灭火预案落实”(即“五落实”);实行消防工作规范化。

十三、消防安全报告备案制度

(一)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变更后 15 日内要向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二)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委托检测、维修机构对自动消防系统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测和维修,同时将保养协议复印件报消防机构备案。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的最后一周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和评估后一周内将检查和评估情况报消防机构备案。

十四、火灾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学校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开展火灾扑救工作,对火灾现场进行警戒。

(二)根据火灾情况报火警,请求消防部门的支持。

(三)做好人员疏散和财产转移工作。

(四)对火灾中受伤的人员,及时送医院救治。

(五)对火灾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六)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

十五、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一)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范围。

(二)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三)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四)违反《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一)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二)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三)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文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等。











附件 4

南阳师范学院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各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上级关于消防工作的要求和指示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认真学习《南阳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按照“学校统一管理、保卫处负责监管、二级单位全面负责、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以依法防控、重点防控、基础防控、全民防控“四大防控”体系建设为主线,扎实推进学校“四个能力”建设,全面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全面推进我校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责任内容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单位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建设、文明创建、单位综合目标管理内容,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防火安全负总责,行政主管领导具体负责。要经常开展防火自救安全教育,提高本单位教工、学生防火安全意识。

(二)做好消防宣传。按照学校要求,结合单位实际,适时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应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板报、专题讲座等形式宣传防火、灭火、自救逃生常识,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知识学习和灭火演练。

(三)加强消防培训。各单位人员应熟悉本单位消防器材的放置位置和一般性能,能熟练使用,并设专人保管。

(四)加强防火管理。严格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坚决杜绝学生在宿舍使用明火及大功率电器。校医院、实验室使用的电炉及大功率电器等要有专人负责,并经常检查电器和线路安全情况,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五)强化社会公共消防安全体系建设。要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和宛院发(2013)205号《南阳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方案工作,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行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报有关单位审核防火设计,进行竣工验收,各类消防设施应纳入校园建设统一规划。

(六)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制定消防工作规划,建立健全消防组织,落实义务消防组织和后勤保障。做好日常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推进消防工作制度化,经常化。每一个师生员工发现火险、火警都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警,奋力扑救,并注意保护好现场。火险损失及灭火器材的消耗情况及时报保卫处。

(七)加强重点要害部位的防火安全检查。各重点要害部位要有完善的防火措施和灭火预案,做到管理责任到人,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消防设施配置到位。各单位对重点防火部位及消防设施等定期检查整改。因管理不善原因发生的火灾,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八)年终学校将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九)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属违法行为。各单位有责任爱护消防设施,发现本单位职工或者学生破坏、挪用和停用消防设施的等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单位负责人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写出书面处理意见;对于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并视情况配合执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以及当事人的责任。

(十)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目标下达者、目标承担者各一份。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续签时止。同时,不因目标下达者、目标承担者双方代表变更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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