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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训练规范


日期:2018-08-26 作者:黄维 来源 :fxy


一、训练指导教师岗位职责

第一条 训练指导教师在教学中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发挥教学的主导作用,发扬敬业奉献精神,充分体现以生为本的教学理念。

第二条 学院应对训练教学全过程监控与督导,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和各项规范及规章制度,训练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规定指导训练。

第三条 训练指导教师必须掌握训练有关的专业知识、技术等基本技能,熟悉训练内容和要求,参与训练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完成训练教学准备工作,掌握常规的工作方法和步骤,独立完成承担的教学训练任务。

第五条 训练过程中,必须审阅训练准备材料,并讲解有关注意事项,指导教师不得擅自离开训练室,要掌握学生的训练情况,掌握训练进度,及时解决训练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训练结束后,应该记录训练情况以及训练仪器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训练指导教师必须认真批改训练报告,登记成绩。

第八条 注意安全,保持训练室整洁。

二、训练选课原则与方法

第九条 学生根据法学院印发的《模拟审判训练选课通知》及自己的意向,在各行政班学习委员处领取《训练选课申请单》,在规定时间内(一周)预选训练项目与训练指导老师课程。法学院根据选课规定及项目开设、训练室容量、指导教师安排等情况,对学生的预选进行认定或调整,经学生确认或二次申请后,公布训练课表并印发给训练指导教师与学生。

第十条 训练选课一经选定,一般不予更改。如确实需要改选的,应在开课前一周内提出申请,经学院确认,过时不再办理。改选小组应凭原《训练选课申请单》至学院换取《训练选课改选单》,并按相关步骤实施办理。

第十一条 各行政班应按一定比例配备选课指导老师,并在选课牌上明确标示训练指导教师向学生开放的时间或预约电话。

第十二条 训练指导老师可以通过学院提供的学生训练小组资料,查看自己承担的训练课程学生选课情况。

第十三条 《模拟审判训练选课指南》内容应包括:训练课程名称、开出单位(训练室)、训练项目名称、训练项目性质(必修、选修、限修)、训练目的、训练方法、指导老师、选用教材、适用专业、开出时间、计划学时、训练室容量、课程学分数、项目学分数等。

第十四条 学院在开课前一周提供训练室开放时间,编排训练课程表,及时报学院和训练教学主管部门认可、备案后组织训练教学。

三、训练成绩考核与汇总

第十五条 训练成绩考核一般采用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E)五级记分制评定。考核内容包括平时(训练过程)、训练报告等。

第十六条 成绩考核结束后,训练指导教师应及时将成绩单(一式三份)交学院,训练成绩单最迟截止时间为该学期结束前一周内。

第十七条 学生按照本专业该门训练课教学计划所要求的学分,选择相应的训练项目,学生在做完所选的训练项目并取得合格成绩后,即取得了所选训练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选定训练学分后,应按登记预约的时间准时到训练室做训练,在教师指导下完成训练项目所规定的内容,训练完成后要写出训练报告,按时交训练指导教师批改,指导教师给出学生该训练项目的成绩。所选项目成绩60分以下者,需重修。成绩及格以上者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九条 模拟法庭训练课考核的重要项目是训练报告及模拟卷宗的考核,训练报告必须独立完成,否则,视为抄袭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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