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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6-09 [来源]: [浏览次数]:

按照党章规定,按时向党组织缴纳党费,是每个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处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并结合我处实际,现就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做出如下规定。
一、党费缴纳标准: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党员缴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缴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缴纳1.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缴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缴纳党费;
二、党费的使用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三、党费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活动经费的补充,其具体范围包括:
(1)日常党员培训和参观考察。包括培训中的资料费,讲课费,交通费;处党委组织的党员集体外出参观所需费用等;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包括用于党员教育的电教资料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慰问生病党员、购买慰问品的部分费用;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6)依据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使用项目;
四、党费的使用经处党委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处党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管理,账款分离,专款专用,由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入账;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五、处党委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审议和监督,同时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