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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院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6-09 [来源]: [浏览次数]:

南阳师范学院
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
宛院发〔2014〕18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我校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本着勤俭节约、从紧从需的原则,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参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离开南阳市区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
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条  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
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
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
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含机场轻轨)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的不同分省内、省外制定。
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8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30元。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
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省财政厅另行发布。
第十一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与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六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及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九条 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公杂费包干办法,仅发放在途的全额公杂费,其余时间减半发放。
1、到外地参加各类会议和各种短期(15天以内)培训的人员;
2、学校认为其他不宜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的出差人员。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行政差旅费:行政各部门差旅费实行包干管理,经费含在各部门业务费中。行政部门负责人安排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时,应由出差人员事先填写《南阳师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省内审批单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和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出省需经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二)院系业务差旅费:各院系业务差费,按预算指标包干使用,其工作人员的业务差旅费,直接由各院系党政领导联合签批后,方可到财务处借款和报销。
(三)科研差旅费:按《南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教师带队实习差旅费、教师进修培训费用和干部培训费用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门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确因路途遥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财务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仅限经济舱)。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 给予补助。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南阳师范学院出差审批表》,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车票、船票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原则上转入职工个人借记卡或单位工资代发户。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
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般内凭据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活动审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得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法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于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会议、培训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公杂费和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二条 经学校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因医院病床紧张,病人需要在医院外住宿的,按照出差住宿费规定等级标准,在省内可报销3天以内、在省外报销5天以内的住宿费,超过期限和规定等级标准的住宿费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利用就近之便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按直线单程车、船费报销,多开支的部分自理。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凭车船票据实报销。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一四年十月十七日起执行。原《南阳师院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宛院办字〔2007〕23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南阳师范学院出差审批表
  2、南阳师范学院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差旅费  管理办法                                                
  南阳师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