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师范学院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
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
第一条 新时代南阳师范学院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总体原则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四个服务”,持续加强学校内涵建设,为早日把学校建成“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区域高水平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共南阳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法治校,依靠和团结全校师生员工不断推动学校内涵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优秀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校内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二、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第五条 南阳师范学院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形成鲜明办学特色,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健全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
第六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一)会议的组织
1.党委会应定期召开,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党委委员,非中共党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只参加相关议题,并实行候会制。
3.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4.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包括议题征集、会议通知、会议服务、会议记录等。
(二)会议议题的提出
1.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凡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在15天内列入议题,紧急事项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2.有关单位拟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文件、材料或方案,应在会前2至3天送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将其汇总、整理、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并提前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3.党委会议题应符合议事范围的规定。凡属学校党委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和上级或本校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问题不列入党委会议题。
(三)议事规则
1.党委会应按事先拟定的议题议事,一题一议。
2.党委会研究问题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一般按照拟定的议题顺序由提出议题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和备选方案,并对有关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说明。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党委委员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或经党委委员表决做出决定。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3.对于一时难以形成明确意见的重大问题,可暂缓决定,另行复议。
4.党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四)议事范围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
3.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4.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5.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6.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7.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8.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9.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0.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1.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2.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提交的有关议题。
13.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会议决议与执行
1.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2.党委办公室对党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要做好协调和督查督办工作,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校党委汇报。
3.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决定;需要复议的,按有关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会议的组织
1.校长办公会应定期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2.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纪委书记。党委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只参加相关议题,并实行候会制。
3.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4.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包括议题征集、会议通知、会议服务等。校长办公室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记录。
(二)会议议题的提出
1.校长办公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一般至少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需要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事先传阅或分发。
2.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应进行认真准备,对比较复杂的议题,前期要进行分析论证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三)议事规则
1.校长办公会应按事先拟定的议题议事,一题一议。
2.校长办公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3.校长办公会召开前,重要议题要与党委书记沟通。会议召开后,通过适当的方式将会议做出的决定向党委通报。
4.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四)议事范围
1.贯彻学校党委和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工作部署并研究实施方案。
2.研究制定学校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和教学、科研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计划、方案、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研究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年度进人计划等。
4.研究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事、学生、对外合作、后勤、校办产业、医疗、安全保卫及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工作。
5.研究校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机构组成人员。
6.研究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及奖惩。研究教职工聘任与解聘、人员调入调出、校内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与聘任办法。研究出国(境)组团与校、处级领导干部及正高职称人员出国事项。
7.研究超预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资金的使用。
8.研究确定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有关问题的议案。
9.讨论决定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会议决议或决定的落实
1.校长办公会决议由校长办公室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和要求,以会议纪要或文件形式印发传达,或经会议主持人授权口头传达,并及时向缺席人员通报。
2.会议决定的办理事项,由校长办公室根据会议要求通知相关部门落实。
3.校长办公室对校长办公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要做好督查督办工作,并及时将有关落实情况向校长或会议主持人报告。
4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完善协调运行机制
第九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一条 学校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对于涉及面广、较为复杂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应召开领导班子研讨会或务虚会,深入交换意见。
第十二条 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三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不断完善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十四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推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健全学校党委会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
五、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学校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捍卫“两个确立”。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事业发展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
第十八条 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总结、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将本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如实报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自觉性。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对学校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党员代表大会对党委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的监督。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南阳师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