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师范学院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宛院发〔2006〕133号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为加强我校进口和免税仪器设备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是学校办理进口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进口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工作起重要作用,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第四条 需要购置进口仪器设备的单位,要填写《南阳师范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书》,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全面、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后,呈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五条 审批通过的设备,按照学校和上级相关部门的规定实施采购。
第六条 申购单位应在设备到校前落实好设备安装运行条件,包括:房屋、水电、辅助设备、测试仪器和专用工具等。
第七条 验收工作要严格按《南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进口仪器设备有效索赔期为90天。
第九条 进口仪器设备的保修期,一般为12个月(设备到达国内港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设备,应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报请当地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进行开箱商检。
第十一条 经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要按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作好账、物、卡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进口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第十三条 进口仪器设备必须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如实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维修记录。
第十四条 进口免税仪器设备自购入后五年内由海关监管。
第十五条 对进口仪器设备的效益考核办法,参见《南阳师范学院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