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事故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是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均为责任事故。
第二条 凡责任事故,一律赔偿经济损失。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损失的价值。
2、局部损坏后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修复后性能下降的,应按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整机损失或丢失的仪器设备:
原价100元以下,按15%-50%赔偿。
原价101-200元,按10%-40%赔偿。
原价201-1000元,按5%-25%赔偿。
原价1001-5000元,按3%-15%赔偿。
原价5000元以上,按2%-10%赔偿。
第三条 凡属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经责任鉴定和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核实,确属客观原因造成的,可以酌情不予赔偿。
1、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
2、由于仪器设备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合理损坏和自然耗损。
3、由于实验、办公、使用本身的特殊性,致使损坏属于难以避免难以预防的。
4、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5、采取了防盗安全措施,仍意外被盗损坏的。
第四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被盗时,使用单位必须报告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属于被盗的应同时向保卫处报案,并立即组织查找和破案。
第五条 按审批权限批准作为责任事故处理损坏、丢失、被盗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持原卡片到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开具报废(失)单核销账卡,并开具赔偿通知单。
第六条 对借出的仪器设备丢失者,照原价赔偿,或以同等规格的实物相抵。
第七条 被损坏的仪器设备赔偿后,所有权仍归学校所有,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回收,参照报废、报损设备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