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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4-22

南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延长其使用寿命,提高使用率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仪器设备使用者和管理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保养工作,以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应做到及时、保质、节约资金。

第四条  若维修成本接近同类产品市场价,或自使用以来,其维修费累计超出该设备购置价格的1/2时,原则上可申请报废或降级使用。

第五条  所有仪器设备在维修前均应落实维修经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用从以下渠道列支:

(一)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从各院(系)正常设备材料费中列支,若维修预算费用较大、超出支付能力时,可申请专项维修经费。

(二)科研仪器设备维修费用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从其运行经费中列支。

(三)行政办公用设备维修费可报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研究许可后,由学校统一列支。 

第六条  实行维修验收制度。一般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在报账前,应有实验室主任的验收签字;单价5万元以下贵重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在报账前,应有2名副高职务以上人员的验收签字;单价5万元(含)以上贵重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在报账前,应有专家组(3名以上人员)出具并签字的验收报告。

第七条  仪器设备维修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对维修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