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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4-22

南阳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条 我院固定资产按获得时的原值入账,不计提折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加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加上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记账。

第四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财务处代表学校履行对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后勤管理处、图书馆、实验中心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所辖各类别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首先应由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购置申请,结合年度预算和资金状况提出具体购置计划,对购置大型的仪器设备和建造永久性设施,职能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查论证及可行性研究后,提交经主管院领导,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由财务部门实施,对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购置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策和程序要求实施。

第六条 固定资产购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审核审批擅自购买固定资产的,财务部门不予支付资金,已经购买的不予报销。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资产的类别、品种、规格、型号,设置并登记总账、明细分类账、使用分布账,作好固定资产的领用登记工作。

第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实行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学校清查和职能部门自查。

第九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十一条 资产使用部门的有关责任人玩忽职守,违反规定,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