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师范学院
文史学院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考试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为加强考试工作管理,根据《南阳师范学院教学工作基本规范》、《南阳师范学院课程考核与学生成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教学工作特点,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考核科目与考核方式
第一条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专题研究课、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
第二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100记分制。确定课程考核方式的依据是“专业培养计划”,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考核方式。
第三条 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由院统一安排。考查可采用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撰写论文等形式。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测验、课内外作业等评定学习成绩。主讲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查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考试(考查)形式。
第四条 公共课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课的考试考查由院自行安排,报教务处备案。不采用闭卷笔试方式的考查,一般安排在最后一次课课内随堂进行。
第五条 所有考试(查)必须按《南阳师范学院课程考核与学生成绩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保证考试纪律的严肃性。
第六条 同一学期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即使用同一课程编号、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的考试(查)原则上应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严禁不同专业,不同培养方案,使用相同的试卷。因条件限制暂不能实行统考的,任课教师须提出书面申请,教研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报院教学副院长批准。
第七条 试卷命题必须遵循人才培养方案,突出对学生素质和能力的考核。题型结构合理、多样,重点考核学生对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要兼顾课程内容的系统性,要有合理的广度、难度和区分度。要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鼓励教师在考试中加大主观题考试的题量,多出开放性主观性试题,考查学生分析问题、理解问题的能力及相关知识的运用能力。
题量和难度适中,题量必须与考试时间相适应,一般以多数学生正常速度答满80分钟为度,其中试题数量原则上要求不得少于40个。试卷卷面分数为100分,试卷命题完成后,应由命题教师认真进行试作,检查题量和难度,确保试卷内容正确无误,A、B试卷试题的重复率严格控制20%以内。与上学年同课程试卷的雷同率严格控制在20%以内。
第八条 命题教师要以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按照课程要求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试题命制工作,确保字词准确、标点无误、格式规范、题量合适,确保试卷的质量。教研室主任负责审核试卷的用字、标点、语句和格式的规范,试卷的覆盖面、题量和质量,A、B卷的重复率以及和上学年同课程试卷的雷同率,并在所审核的试卷上签名。试卷应在指定的时间之前,以教研室为单位统一交给院系主管院长,主管院长对教研室所交试卷,进行抽查把关,审查试卷的规范和题量,如果出现问题,则教研室的试卷全部打回,教研室主任及出卷老师需要重新核查试卷。经主管院长审查合格,并在所审查的试卷上签名后,方可送印刷厂印刷。
第九条 每门考试课程必须提交(A/B)两套难度相当、范围相同、标准一致(即同质同量)的试卷。每份试卷均要附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应具可操作性,即不但要标明每题的分值,还应有评分细则说明。出题老师应在限定的时间之内,完成考试试卷的命题工作,超过限定时间,由其本人联系印刷厂,印制试卷。如果因教师个人的原因,导致试卷印刷错误或未能按时印刷,影响考试的进行,将作为重大教学事故上报教务处。另一套不考试的试卷及其答案,在试卷装订时,必须与试卷分析一起装订。
第十条 各科试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要求必须用学校统一制作的试卷模版打印,试题文字应表述清楚、准确、精炼,图表、符号清晰,数字无误。
第十一条 ①所有试卷须经出卷人认真校对,确认无误后,交教研室主任审查,教研室主任安排相关老师对试卷进行复查,确认文字、格式、题量大小没有问题后,在院教学办公室限定的期限内,以教研室为单位,统一交到院教学办公室,由教学秘书汇总后,交教学副院长。②教学副院长对试题难易、题量大小进行审查。教学副院长审查签字后,教学秘书联系印刷厂印制试卷。出卷人对试卷质量负直接责任,教研室主任对试卷质量负审查责任。③如果考试试卷已经印刷完毕还未考试,出题人发现试卷错误,需要修改。则重印试卷所需的费用,由出卷老师承担,院里不再支付该科的印刷费用。如果在以后教务处评估或审核性试卷评估中发现试卷错误,影响到院系荣誉,出卷老师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要严格遵守试卷保密纪律:①应尽可能控制接触试卷的人数,杜绝无关人员接触试卷;②试题一律不得到打字社打印,不得在公用计算机上保存试卷文件,在联网的计算机上打印试卷必须采取加密措施;③命题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对通过各种方式泄密的老师,因试卷泄密造成的试卷重印所造成的费用,由泄密老师承担,另外视其情节的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组考、监考与巡考
第十三条 学院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①院领导办公会。结合本院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②全院教师动员会。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③学生动员会。申明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教育学生以诚信的态度对待考试。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考试资格审查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当学期相应课程的考试资格:①累计旷课达6节者;②缺交课程作业1/3及以上者。任课教师于停课前一周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于最后一次上课时通知学生本人、于停课后一周内报院教学办公室。任课教师要在成绩报告单相应的成绩栏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的字样。考试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学生自行参加考试,其成绩无效。
第十五条 根据课程性质考试分为校组考和院组考。学校教务处安排全院公选课的考试时间、学院教学办公室根据教学进程合理安排专业课的考试时间。教学办公室在教务处期末考试安排文件后,应积极进行考场安排,确定各门课程的考试班级、考试时间、考场、监考人员。教学办公室在排监考之前,应通知提醒各位老师准备安排监考。如因本人病假或其他原因,确实无法参加监考者,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写出书面申请,阐明自己不参加监考的原因,交给院长或书记,经批准后,将申请交至教学办公室备案,方可不安排监考。考试方案安排后,需提交给教学副院长审阅,审阅无误后,由教学副院长交于院长和书记在院领导办公会上讨论。经讨论通过后,由教学办公室张贴公布,考试方案一经公布,监考人员就不再调整,如果个别老师因故不能参加监考,应由监考老师本人与其他老师联系替换,院里不再做协调安排。
第十六条 考试实行监考老师负责制。监考老师主要职责是:①提前3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到考场后,督促学生按照座号对号入座,不得乱坐;②督促考生清除课桌内的书本、纸张及其他杂物,考试前督促学生将座位上的文字资料予以清除;③宣布考试纪律及注意事项;④清点并记录参加考试的学生人数,负责填写考场记录等相关表格等;⑤复查回收的试卷份数并按照学号排列整齐,对缺考或者重修的考试,应在考场记录上注明;⑥考试结束后,将装订的试卷及相关材料交考试办公室。
第十七条 监考老师必须遵守监考人员守则、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要积极预防违纪、舞弊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现学生有违规行为,应当场认定,立即终止其考试,并督促其在违纪、违规实证材料上签名,签名的实证材料要提交给教学办公室存档保留。教学办公室在考试结束后,应及时将违纪违规学生名单反馈其辅导员,由辅导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取消其一学年的评优评先、助学金评定资格。同时报请院考务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认定后,由教务办公室及时上报教务处。监考人员缺席、迟到,监考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监考人员发现舞弊而不及时制止、处理,一经发现,考务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总结批评。由于监考人员不负责任,错误装订,漏收、遗失学生答题纸,造成学生没有成绩,引起的教学事故,要追究相关监考老师的责任。
第十八条 考试期间,学院组织巡考小组对考试进行巡查。巡考人员必须按规定到本院学生考试的考场巡查学生考试和教师监考情况,会同教务处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纠正违纪现象。
第三章 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考查课的成绩应在正式考试前批改输入完毕,正式阅卷开始后,不得以批改自己考查课试卷为由,不参加其他教研室老师的改卷工作。在考试时,各教研室主任可以安排不参加监考的老师,及时组织阅卷,要确保在考试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阅卷和成绩报送工作。
第二十条 所有以闭卷笔试方式进行考试的课程,都应在指定地点采用流水作业的方式集体评阅试卷。要按课程成立阅卷小组,并有教研室主任指定组长负责阅卷小组的工作。阅卷小组长应在阅卷前组织小组成员熟悉评分标准,明确任务分工,统一计分方法。为防止评分宽严不一,原则上一种题型应由同一教师评阅,主观题应由任课教师评阅。
第二十一条 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做到公正、准确。严禁擅自改动评分标准、调整试题分值;阅卷过程中发现误判、漏判或计算错误而需改动评分的,改动人必须在更改处签字并注明日期。阅卷的格式要统一,不能随意涂改,新进教师应在老教师的指导下批改试卷。阅卷教师必须在相应的阅卷人栏签名。
第二十二条 每门课程试卷在统分后,由教研室内部安排进行复查,复查后,复查人应认真填写复查记录。复查中发现的差错,查卷人应予纠正并在改动记分处签署姓名日期。为了检查阅卷质量,学院在各教研室阅卷完毕后,组织常规性试卷抽查,抽查的对象由院考试领导小组随机抽样决定。抽查人须在抽查的试卷上注明“已抽查”字样并签署姓名日期。对每个教研室抽查的试卷不得少于3本,对异常分数段要重点抽查。抽查中若发现带普遍性的差错或差错率较高,领导小组应督促教研室主任必须组织有针对性的复查。
第二十三条 完成试卷评卷后,任课老师应及时对试卷及考试情况进行分析,并认真填写《试卷及考试情况分析表》。试卷及考试情况分析应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切忌空话套话。本着谁的试卷谁负责的原则,任课老师是直接负责人,如果任课老师觉得有必要可以在成绩输入完成后,再对自己的试卷进行认真复核,确认无误后,可以在下期开学后的前一周将试卷交院教学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课程总评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应以各次作业、提问、测验、小论文、课堂上的表现情况等综合评出。考试课程的平时成绩一般不大于总评成绩的30%。
第二十五条 试卷装订要求考试课按行政班级装订,上面应附原始记分册,复核记录、考试情况分析、A/B试卷、答案及其评分标准,同时提交一份打印的成绩单。考查课按考试课的标准装订。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要求核查试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后前两周内向院教学办公室书面提出查卷申请,经教学副院长或者院长、书记签名同意后,由任课老师到教务办公室查阅该生的试卷成绩。任课老师的错误率作为该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标准。任何教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阅试卷和变更成绩,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
第四章 试卷保存
第二十七条 已阅试卷是重要的教学文档,由院教学办公室统一保管。教学办公室应专柜妥善存放试卷。除校、系安排的检查和上级抽查外,教学办公室拒绝任何未经批准的查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南阳师范学院教务处等相关教学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