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师生申报南阳师范学院
优秀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我校师生创新创业热情,培育优秀创新创业项目,促进产教融合和科技成果转化,经研究,拟在9月份开展南阳师范学院优秀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首次评审工作。请各单位通知在职教职工和在校学生积极申报南阳师范学院优秀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具体申请条件、程序和相关要求见《南阳师范学院优秀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宛院发〔2019〕145号)。各单位要在9月15日前将《南阳师范学院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申报表》、《项目计划书》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等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到创新创业学院创新创业科(实训楼1号楼1206),由创新创业学院进行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进入评审环节。
联系人:雷铁涛,王广琦
联系电话:61151101
附件:《南阳师范学院优秀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宛院发〔2019〕145号)
附件下载地址:
http://www2.nynu.edu.cn/xzbm/chxchyxy/xzzx/53d410df6bd46408016cff2a765e095a.html)
创新创业学院
2019.9.5
附件:
南阳师范学院优秀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
管理办法
宛院发〔2019〕145号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我校师生创新创业热情,提高创新创业能力,促进产教融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申报对象
负责人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或在职教职工的创新创业项目。
二、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申报条件
1.创业类项目要求已经完成工商登记半年以上、三年以内,且注册地在南阳师范学院,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或在职教职工占股50%以上,且由我校在校生或在职教职工担任法定代表人。项目业务发展良好,有较好的创业发展规划和市场前景。项目有较强的创新性,科技含量较高。
2.创新类项目主要为发明制造、技术成果转化输出项目和少量的技术培训、创新竞赛项目,必须入驻卧龙众创空间,创新活动持续开展,有明确的创新方向和可以预期的创新成果。
3.项目团队执行能力强,结构合理,能够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管理制度健全。
三、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申请流程
(一)自主申报
每年的3月集中申报。项目负责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南阳师范学院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申报表》、《项目计划书》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等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到创新创业学院。由创新创业学院进行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进入评审环节。
(二)项目评审
1.评审时间
学校将根据项目申报情况,4月份完成评审并及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2.评审原则
(1)资金扶持项目评审应坚持标准,遵循宁缺毋滥的原则,努力做到扶持一个,成长一个。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凡是发现弄虚作假的、夸大失实套取扶持资金的情况,取消项目申报资格,追回扶持资金,直至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违法违纪责任。
(2)优先扶持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优先扶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平台、大数据等技术与教育、医疗、交通、金融、消费生活等深度融合,促进制造业、农业等产业转型升级的项目。
(3)贫困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和残疾学生创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4)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创新创业扶持资金。
3.评审专家组成
学校建立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校外专家由校外的投资机构(投资人)、企业、孵化器负责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其他学校创新创业专家构成,校内专家由学校就业与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每次评审前,随机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若干名专家组成评审组。
4.评审程序和评审规则
评审分为项目路演、答辩和实地考察环节。评审组专家根据路演、答辩和实地考察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取最后平均分,按照得分高低确定资金扶持优先顺序和等次。
(三)上报审核
由创新创业学院汇总评审结果报南阳师范学院就业与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扶持名单和标准。
(四)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在南阳师范学院校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五)下达文件
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扶持文件。
四、扶持标准
每年学校拨款60万元作为南阳师范学院优秀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分为2万、4万、6万元三档分别给予扶持,三个档次项目数量比例原则上控制在60%、30%、10%。
五、扶持资金使用和考核
1.扶持资金用于差旅费、培训费、文印费、检测费、办公用品、生产设备及原材料购买费用等生产经营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报账使用。
2.扶持资金半年内允许使用资金的50%,半年后对获得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考核,项目运行良好,符合预期,则可以使用剩余的50%。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就业与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南阳师范学院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申报表
二○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优秀创新创业项目 扶持资金 管理办法
南阳师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