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挥整体合力,明确任务责任,确保工作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
第三条 院领导班子实行分工负责制。党委书记负责党建工作,主抓组织工作;院长对负责行政工作,主管办公室、财务、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党委副书记协住书记抓党建工作,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依照分工分管教学、教务、实验室、科研、外事等相关工作。对班子成员的分工,院党政主要领导可根据形势要求和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第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履职尽责、敢于担当、团结协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强化责任,齐心协力推动学院事业发展。
第五条 班子成员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要求,对各自分管的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职责,对下属部门和身边人员负有监督责任。
第六条 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对各自分管权限范围内的日常性工作,可独立负责地作出决定并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决定结果及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书记和院长汇报。分管工作中的重大、复杂事项,必须提交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策。。
第七条 班子成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工作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到位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对某项具体工作一时难以确定分管领导的,党政主要领导应当共同协商确定,或者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指定领导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