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院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检查下属支部工作的开展情况,听取汇报,交流信息,指导工作,促进各支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
⑵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是做到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⑶凡属重大问题比如在职称晋升、评先评优、困难救济、集体活动等事项中都要由党总支民主讨论做出决定,然后征求全体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⑷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该认真考虑。
⑸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时,除了紧急情况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
⑹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⑺总支对问题作出的决定不能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相抵触。
⑻如因情况特殊需要特殊处理,事先要得到上级组织的批准。需要紧急作出决定的,事后要向上级组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