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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8-08-12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凝聚力、创造力,提高战斗力,推进和规范我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学生党员发展的实际,特制定《南阳师范学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作为高校党的基层党组织,应把吸收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发展党员工作要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为保证学生中发展党员的质量,有利于学生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应从一年级抓起,在加大党员发展力度时应特别注意发现和培养重点对象,经过考察,对各方面表现突出、条件成熟的应在一年级就发展,发展重点应放在二、三年级,四年级,特别是毕业前夕要防止突击发展。

第四条   发展党员要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有领导有计划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党支部要通过入学教育、团组织生活、个别谈话、党章马列学习小组等活动宣传党的基本知识,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注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六条  申请入党必须由本人自愿向所在单位的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在申请人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半月内,党支部应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并与申请人谈话,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目的,对党的认识,对入党的态度等。根据了解的情况,党支部应在半月内做出是否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决议并报党总支同意。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教育应满一年以上,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团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讨论,报党总支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八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列入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进行一次考察,培养联系人要将考察意见实事求是地填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九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校的系统培训并考试合格。未经党校培训或未取得《党校结业证》的同志,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按程序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就其政治态度、政治表现、入党动机、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政审材料。

审查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必要的函调和外调,形成综合政审材料。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章程办理,共青团员吸收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的推荐,党支部应把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及时向团组织通报。团组织应按程序认真准备和组织推荐大会,认真填写《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经研究可列为发展对象。在报党委组织部预审前,党总支应准备下列材料:

(1)入党申请书;

(2)《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3)本人思想汇报(必须有自我剖析,特别是对自己主要缺点的剖析);

(4)党校结业证书;

(5)有关政审材料;

(6)团组织推优表;

(7)发展预备党员公示表(公示期间群众有意见的发展对象,在问题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对问题已经落实清楚的,党总支应写出书面意见。);

(8)由党总支填写加盖公章的《新发展党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第十三条   材料齐备,党支部报院总支审查合格后,把所有材料一并报党委组织部预审。

第十四条   材料不完备、不详的,党委组织部不予预审。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预审合格后,发《入党志愿表》,由入党介绍人指导申请人填写。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严肃慎重,逐项填写详细、清楚,没有的应填“无”。何时何地加入共青团应填进《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召开党支部大会。听取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及需要向党说明的问题;入党介绍人(一般由负责培养联系人担任)全面如实地介绍申请人的情况;支部大会进行充分讨论,以无记名或举手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决定是否发展其入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而正式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有效票数内。支部大会召开时间、参加人数、表决结果、党支部大会形成的决议,应记载于支部大会决议栏内,并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党支部大会通过后,材料应及时报党总支审批,然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   党总支审批前,应及时指派专人(组织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与申请人谈话。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院总支汇报。

第十九条   党总支应召开总支部委员会讨论党员发展,党总支部委员会讨论党员发展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到会。党总支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符合条件,手续完备可批准为预备党员。讨论多个发展对象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党总支审批意见,由党总支书记在《入党志愿书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签署:经总支部委员会X年X月X日研究,同意接受XXX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预备期从X年X月X日—X年X月X日(预备期应从支部大会通过的时间算起,党总支书记应签字并盖党总支公章)。总支书记不在时,可授权党总支副书记代签。

党总支审批后,由总支组织委员将《入党志愿表》、《新发展党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等材料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加盖相关公章)。

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的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的时间起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到六个月。

第二十条   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由直属党支部准备材料,并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材料上报组织部预审,合格后下发《入党志愿书》让申请人填写,并召开直属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发展,通过发展后填写相关材料,报党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培养教育后在学校没有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由党总支负责寄到其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继续考察。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   党委已授权的院(系)党总支可以审批发展学生预备党员,但应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由组织部下发《预备党员通知书》;直属党支部、各院(系)发展教职工预备党员,未经党委授权的院(系)党总支发展学生预备党员,由党委审批,并下发《预备党员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审批预备党员,要严格按程序执行集体讨论的审批制度,不得以个人或少数人代替集体讨论审批。

第五章  预备党员预备期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接到党委或组织部下发的《预备党员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与之谈话,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落实继续培养考察人,填写《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应针对被吸收入党时支部大会的意见制定转正计划。

第二十五   在预备期内,预备党员除应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外,每季度应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习情况,重点是入党时支部大会提出的缺点的改正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加强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考察,至少每季度谈一次话,并召开支部大会对预备党员作一次鉴定,并将鉴定如实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上。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本人应主动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针对入党时支部大会提出的缺点的改正情况,对自己的学习、工作做全面的总结、评价。党支部及时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进行审议,将支部大会到会党员人数、表决情况、党支部意见填入《入党志愿表》转正栏目中,报党总支(经党委授权的)审批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加盖相关公章)。未经党委授权的党总支的预备党员转正由党委负责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谈话,审批结果应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时,党支部在其到转正期限时召开党员大会作出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的决定(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等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的转正时间应在预备期满后的三个月内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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