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和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体要求,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性工作,院党委要按照新形势下的新要求,把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做好做实。
二、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1.制定发展党员年度工作计划,保持党员队伍适度规模。党委要严格按照总量控制、慎重发展的原则,每年认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年度工作计划,使学院发展党员尤其是学生党员队伍保持适度规模,党员发展质量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结构不断优化。
2.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和形势政策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将党校培训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有效结合,建立动态培养管理机制。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懂得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力,端正入党动机,强化思想上入党。
3.严格发展党员政治标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标准发展党员,着重要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是否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防止把学习成绩好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防止毕业前突击发展党员,真正把政治素质高、综合素质强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员队伍中来。
4.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入党积极分子应有培养教育和推荐确定程序,发展对象应有政治审查和公示程序,预备党员应有接收、教育、考察、公示和转正等程序,每一个程序都要严格规范。要落实党员发展“三级把关制”。即党支部要选派正式党员作为入党联系人,重点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教育和材料审核工作,把好初审关;党委要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的表现和材料,防止“带病入党”,把好二审关;组织委员要通过组织谈话了解发展对象的政治理论水平、思想觉悟以及对党的认识等情况,严格预审,对程序不规范的一律暂缓发展,把好三审关。
5.优化党员队伍结构。要进一步加强在优秀青年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尤其要重视在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中的优秀分子中发展党员。按照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要求,认真构建大学生党员队伍结构,科学推进党员队伍建设。
6.加强党务工作者培训和指导。党委要认真指导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加强辅导员、党支部成员的指导和培训工作。
7.强化发展党员过程管理。党委要建立发展党员工作定期分析制度,每学期要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每年要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防止和避免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常现象。
三、加大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力度,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
1.严格党员管理。一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对党员实施有效的管理,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管理方式方法;二要创新党组织生活方式。对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的党员,党支部要及时给予批评、帮助和教育;三要不断完善党员党性分析和民主评议制度,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应作为奖惩党员的重要依据。
2.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组织对违反党的纪律、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对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的党员,在党性分析和民主评议中超过70%不满意者,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并限期整改,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党员中有违纪违规现象的,依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预备党员给予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理,正式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严格程序,稳妥慎重。要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处置党员要经过党支部大会认真讨论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学部党委;学部党委要召开委员会认真讨论,作出批复决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党委组织部。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党员,基层党组织要做好思想工作。
3.加强流动党员管理。防止流出党员不及时、流入党员不管理的现象发生。
(1)对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应早教育,早指导,避免“隐形党员”、“口袋党员”的现象发生。对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2)因工作和学习需要,离开党组织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原则上应将党组织关系转至所到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或持有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参与当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并定期以书信或电话形式向党支部汇报情况,保持联系。
(3)因特殊原因党组织关系滞留学校的教职工、学生党员,如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与党组织活动、不缴纳党费的,经电话联系帮助教育仍不改正或通过各种方式无法联系超过2年的党员,应视为自动脱党,党支部应召开大会将其除名并报学部党委,学部党委要召开委员会认真讨论作出决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党委组织部。
4.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院党委要充分保障党员权利,维护党员合法权益。要通过“结对领航”、 “一帮一”等长效机制,从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关心和爱护党员。通过谈心谈话、慰问走访、结对帮扶等措施,帮助学习和生活有困难的党员。
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分党委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