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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关于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1-01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院(系)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院(系)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性质和参加人员

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和决定院(系)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宗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的会议,是对院(系)改革、建设和发展进行有效管理的决策机制和重要形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由院(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组成。根据工作需要,院(系)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教学秘书、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实验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学术(学科)带头人等可以列席会议。

二、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工作原则和议事范围

院(系)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必须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具体议事范围为:

1、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校党委、校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解决在贯彻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2研究院(系)党政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并对年度工作进行总结。

3研究定院(系)的发展规划和有关制度

4、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教学改革、教研科研和实施质量工程等问题

5研究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外出进修、攻读学位等问题。

6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研究干部人事工作。

7研究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奖励和处分、毕业生就业工作等问题

8、研究审定院(系)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设备采购计划,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考核等问题,通报经费收支等情况

9研究受院(系)行政表彰或处罚和学校要求院(系)审核或推荐的教学、科研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10、研究院(系)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稳定工作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项。

11应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事项和问题

三、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时间和议事程序

1、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2、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任)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协商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提交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根据会议的中心议题确定会议主持人,以党务工作为主的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以行政工作为主的会议由院长(主任)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且正职又不在学校时,也可由副职主持。

3、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举行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4、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5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提交联席会议讨论之前,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各项准备工作。

6、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人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7与会者对某个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会议应暂缓作出决定。待会后继续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酝酿或交换意见后,重新提交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8、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人员总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个别有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自己的意见,但行动上必须顾全大局,认真执行会议决定。

四、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落实

1、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由院(系)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2凡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全体成员应按各自分工,切实负责,主动配合,保证落实。

3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各分管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或结果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党总支书记、院长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4、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根据决定的内容,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或向本院(系)教职工通报,做到决议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五、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师范学院设有党总支的学院和五年制管理中心,校内各设有直属党支部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2、本暂行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3、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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