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是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为责任事故: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灵敏度下降从而影响使用的性能及寿命者。
2、未取得操作合格证而使用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者。
3、未经主管人员或指导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同意,擅自操作、动用者。
4、在实验、行政办公使用过程中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者。
5、违反规定未经审批,擅自拆改仪器设备者。
6、私自挪用仪器设备或搬迁时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损坏者。
7、因不注意保管、维护,致使仪器设备腐蚀、生锈,效能降低者。
8、未采取有效的防盗安全措施,造成损坏、丢失者。
第二条凡责任事故,一律赔偿经济损失。对丢失的可民用仪器设备,原则上按原价赔偿;因个人原因丢失的仪器设备以及私自转借(允许)他人使用(操作),致使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由责任人按损坏部件及丢失仪器设备的原价赔偿。
其他按下列范围掌握赔偿计价办法: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损失的价值。
2、局部损坏后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修复后性能下降的,应按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整机损失或丢失的仪器设备:
原价100元以下,按15%-50%赔偿。
原价101-200元,按10%-40%赔偿。
原价201-1000元,按5%-25%赔偿。
原价1001-5000元,按3%-15%赔偿。
原价5000元以上,按2%-10%赔偿。
第三条 凡属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经责任鉴定和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核实,确属客观原因造成的,可以酌情不予赔偿。
1、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
2、由于仪器设备使用年久,已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合理损坏和自然耗损。
3、由于实验、办公、使用本身的特殊性,致使损坏属于难以避免难以预防的。
4、经过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时,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5、采取了防盗安全措施,仍意外被盗损坏的。
6、其他合乎情理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四条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被盗时,使用单位必须报告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属于被盗的应同时向保卫处报案,并立即组织查找和破案。经查找确认丢失,要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报告单,分析原因,找出教训,明确责任,做出结论。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被盗,均要填写损坏、丢失及事故处理单,由使用单位提出初步赔偿金额及处分意见,参照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的审批权限报批。
赔偿金额应视情节、本人平时表现、对赔偿认识的态度及残值的多少酌情确定,对严重失职,有意隐瞒不报,后果严重,态度恶劣的当事者,除加重经济赔偿外,还要给与行政处分。
第五条按审批权限批准作为责任事故处理损坏、丢失、被盗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持原卡片到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开具报废(失)单核销账卡,并开具赔偿通知单。使用单位负责把赔偿通知送达赔偿人,并督促其持“报废(失)单”和“赔偿通知单”到校财务处缴款,而后核销账卡。
赔偿费由数人承担的,应根据责任大小,明确每个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赔偿费缴款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果赔偿额较大,确实不能一次交清者,由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分期或缓期付清。对不按期付清者或拖延不交者,学校将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第六条对借出的仪器设备丢失者,照原价赔偿,或以同等规格的实物相抵。损坏能修复的,修复后达到原来的技术指标,不能修复的照原价减去残值赔偿,其赔偿由借出单位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催办。
第七条 被损坏的仪器设备赔偿后,所有权仍归学校所有,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回收,参照报废、报损设备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