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为责任事故: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灵敏度下降从而影响使用性能及寿命者。
2、未取得操作合格证而使用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者。
3、未经主管人员或指导人员同意,擅自操作、动用者。
4、在实验、行政办公使用过程中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者。
5、违反规定未经审批,擅自拆改仪器设备者。
6、私自挪用仪器设备或搬迁时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损坏者。
7、因不注意保管、维护,致使仪器设备腐蚀、生锈,效能降低者。
8、未采取有效的防盗安全措施,造成损坏、丢失者。
二、凡责任事故,一律按学校规定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仪器设备发生被盗时,使用单位必须立即向主管领导及保卫处报案,并组织查找和破案。应同时报告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经查找确认丢失,要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报告单,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做出结论。
四、对借出的仪器设备丢失者,视情节照原价或不同比例赔偿,或以同等规格的实物相抵。损坏能修复的,修复后达到原来的技术指标,不能修复的照原价减去残值赔偿,其赔偿由借出单位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