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证我院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奉公守法、廉洁自律,真正达到“勤政、廉政”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接受组织、普通党员和群众的多重监督。
二、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总结自己在工作、生活中遵守廉洁制度情况。党员每年至少向总支汇报一次廉洁自律情况;党员领导干部每半年必须向总支述职述廉一次,对本半年廉洁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回顾,接受普通党员和群众的评议。
三、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不许接受有工作关系的业务单位、个人和下级单位、个人任何邀请,参与其组织的宴会、娱乐活动;不许接受有工作关系的业务单位、个人和下级单位、个人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章、中纪委和省、市纪委以及单位内部规定的廉洁纪律,任何个人不得凌驾于组织纪律之上。
五、罚则。对任何违反廉洁制度的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的党纪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一律移交司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