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了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学院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三重一大”制度,是指中央纪委十六届二次全会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二、学院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及方案;
2、学院的发展战略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3、全院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终止;
4、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5、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6、校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7、校及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和推荐;
8、职务评聘、教学改革及评估;
9、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二)重要干部任免及人事安排
l、人才引进(博士、硕士);
2、校级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选拔;
(三)重要项目安排
l、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等;
2、校企合作的重大项目
3、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未列入预算项目,单项支出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三、学院集体决策的机构和规则
(一)集体决策机构
1、集体决策机构的形式是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
2、党委会(党委会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党的工作。
3、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关系学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1、党委会、党委会扩大会议、党政联席会作出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实行表决制。
2、如遇有争议事项,党委书记、院长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争议的意见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3、会议一般不能临时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表决重大议题。
4、在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征求工会委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