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其中: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每个子女10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赡养老人专项由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独生子女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3000元,每人分摊不超过1500元/月)。如有赡养老人且为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的,请于本月9月10日前在个税APP完成更改。
婴幼儿照顾、子女教育、独生子女赡养老人、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但是采用平均分摊方式的,不需要更改申报信息,系统会自动按新标准来扣除。
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9月份开始按新标准抵扣。有问题请于财务处许世强老师联系63513288或钉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