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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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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与艺术设计学院团委学生会管理条例(试行)

日期:2024-11-29

1、学生会的管理采取各部门负责制,学生会主席团对团委负责,各部部长对主席团负责,各部成员对部长负责。
2、学生会干部应做到:
 ①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工作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②准时参加会议,按要求认真记录;
 ③按时值班,确有其他重要事情的,要在前一日向当值主席团干部请假,并自行安排其他同级别干部代替;
 ④按要求完成老师安排的临时性任务;
 ⑤遵守各项纪律,处处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注意维护我院学生在学校和社会上的影响;
 ⑥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集体利益。
3、期末校、学院学生会执行主席,主席团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团委副书记),学生会各部部长,各班班长及学生会各部副部长,各班团支书平时不用记录量化考核分,其量化在班级基础类最高量化分数的基础上分别向上浮动30%、20%、15%、10%。
4、有以下情况的,依据《美术与艺术设计学院学生干部考核办法(试行)》扣分:
 ①旷会、迟到或代会;

②未在开会1小时前向主席请假的;
③未按要求值班;

④由于自己的原因未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且没有合理解释的;
⑤负责人工作记录本检查中被评为较差的;
⑥因工作关系和其他同学发生摩擦,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有以下情况由主席团劝其退出学生会:
①有两次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
②三次及以上不参加会议或不按要求值班的;
③不能够团结协作,有损和谐工作氛围的;
④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现象且综合排名在班级后30%,并找团委书记谈话;
⑤有不良嗜好或处理问题不能公平公正,在同学们中间有负面影响的;
⑥在工作中与他人发生冲突,情节严重的;
⑦有违反纪律的情况被通报的;
⑧有违反纪律被学校处分的,开除出学生会。


注:条例由美术与艺术设计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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