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与艺术设计学院学生会管理条例
1.学生会的管理采取各部门负责制,学生会主席团对团总支负责,各部部长对主席团负责,各部成员对部长负责;
2.学生会干部应做到:
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工作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准时参加会议,按要求认真记录;
按时值班,确有其他重要事情的,要在前一日向当值主席团干部请假,并自行安排其他同级别干部代替。
按要求完成老师安排的临时性任务;
遵守各项纪律,处处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注意维护我院学生在学校和社会上的影响;
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集体利益。
3.期末校、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团委副书记、)、各班班长及学生会各部部长、各班团支书平时不用记录量化考核分,其量化在班级基础类最高量化分数的基础上分别向上浮动15%、10%、9%。
4.有以下情况的,在期末总评的干部加分上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旷会、迟到或代会,未在开会1小时前向主席请假的;
5.未按要求值班;
由于自己的原因未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且没有合理解释的;
负责人工作记录本检查中被评为较差的;
因工作关系和其他同学发生摩擦,造成不良影响的;
有以下情况由主席团劝其退出学生会:
有两次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
三次及以上不参加会议或不按要求值班的;
量化部门连续三次全校排名在11名(含)以后的部长;
不能够团结协作,有损和谐工作氛围的;
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现象且综合排名在班级后20%;
有不良嗜好或处理问题不能公平公正,在同学们中间有负面影响的;
在工作中与他人发生冲突,情节严重的;
有违反纪律的情况被通报的;
有违反纪律被学校处分的,开除出学生会。
6.条例由美术与艺术设计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美术与艺术设计学院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