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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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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院发〔2011〕65号(专业实习管理办法)

日期:2011-05-05

 

 

 

 

 

 

 

 

宛院发〔2011〕65号

 

南阳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南阳师范学院专业实习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南阳师范学院专业实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阳师范学院专业实习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教学管理  专业实习  办法  通知                                                

  南阳师院院长办公室               2011年5月5日印发


附件

南阳师范学院专业实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实习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过程中十分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专业实习旨在通过实践活动,巩固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实践创新精神,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为进一步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我校学生专业实习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和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实际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业实习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通过接触实际,巩固、深化所学理论和业务知识,培养学生初步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通过实习,培养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服务社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三条  专业实习的具体要求是通过了解社会及实习行业的业务情况,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科范围的感性认识;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培养学生初步的分析、解决专业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熟悉本专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初步获得从事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专业实习包括毕业实习(师范专业、非师范专业)和课程实习(见习、考察、写生等)。

第二章 专业实习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专业实习工作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院办、教务处、学生处、团委、财务处、实验中心、图书馆和相关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专业实习工作,并负责对专业实习工作的全面督察和指导。各部门职责为:教务处负责对专业实习工作的宏观指导;财务处负责实习经费准备、借款、报账等工作;学生处、团委会同各相关学院负责专业实习期间实习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

一、教务处主要工作

(一)制定相关的专业实习指导性文件

(二)审批各学院上报的《专业实习大纲》和《专业实习审批表》

(三)审查各实习带队领导和指导教师资格、人数

(四)审核专业实习经费

(五)组织专业实习检查与评估

(六)组织评选和表彰校级先进实习单位和个人

(七)收集实习单位对我校实习情况的反馈意见

(八)审核专业实习工作量

二、学院主要工作

(一)成立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学院班子成员、教学秘书和团总支书记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本学院的专业实习工作。

(二)拟定专业实习计划,填报《专业实习审批表》,并于实习开始两周前上报教务处。经审定后的实习安排,原则上保持稳定;若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应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三)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组织编写专业实习大纲和专业实习指导书。

专业实习大纲是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以纲要形式编写实习各环节教学内容的指导性文件,是进行专业实习工作的依据。凡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各类实习,都应根据不同的教学目标,制订相应的专业实习大纲,报教务处审批后实施。

各学院专业实习大纲的内容和格式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制定,但是由于学科不同,个别专业可根据本学科特点制定专业实习大纲,并报教务处备案。专业实习大纲的内容应包括:

1、指导思想与目的

2、内容与要求

3、时间安排

4、实习单位

5、实习报告的内容与要求

6、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

7、其它相关说明(包括实习纪律与安全注意事项等)

8、大纲制定人、审核人及制定时间

(四)做好专业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1、实习前向学生进行实习动员,讲明实习目的及要求,宣布纪律,进行安全教育。

2、建议外出实习的师生应到国家规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省外实习必须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3、所有外出实习的师生提前自行到校医院体检,确保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实习工作。

4、省外实习原则上乘坐火车;省内实习一般乘火车,确有困难需包汽车外出的,必须到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相应资质的汽车运输公司或旅游公司联系,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

5、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书、计划书。

上述所有材料的原件作为教学档案材料,存留各学院备查,复印件交教务处备案。

(五)加强课程实习(见习、考察、写生等)和集中毕业实习期间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对于采用学生自主联系方式分散实习的学生,学院要与学生签订实习承诺书,要主动与实习单位联系,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实习开始一周内,必须将分散实习的单位汇总表报教务处,以便抽查。

(七)做好专业实习的总结工作。实习结束时,各学院要召开总结会议,听取指导教师和实习学生的汇报并开展讨论,交流实习经验和体会,收集汇总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和学生对实习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并于实习结束两周内将《南阳师范学院专业实习总结表》、各实习点实习工作总结和学院实习工作总结等材料上交教务处(含电子档)。

(八)做好学生实习报告、实习照片等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  专业实习单位的选定

第六条  专业实习单位要满足专业实习任务的要求,做到专业对口实用,具备提供实习学生必需的食宿、学习、实操、卫生和安全等基本条件,在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的前提下,遵循“就近就地、相对稳定、节约经费、互惠互利”的原则。考虑到学生经济承受能力和人身安全,实习地点原则上选在河南省境内,提倡在南阳市范围内实习。确因专业要求、需要到省外实习的,由学院写出实习地点论证报告(含实习方案),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省外实习地点的变更,也需要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学院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通过产、学、研合作与相关企事业及其它机构建立较稳定的实习关系,条件成熟的使之成为相对固定的校外实习基地,以确保专业实习工作的质量。

第四章  实习生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型专业实习,该实践环节不允许申请免修。

第九条 实习期间,实习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生守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一切有关实习工作的规定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服从领导,尊重指导教师,虚心接受指导,对实习单位干部职工要有礼貌。

(三)认真负责,刻苦钻研,虚心学习,团结互助,努力完成实习工作的各项任务。

(四)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防止发生意外。

(五)男女交往得体,作风正派,语言文明,行为端庄。

(六)衣履整洁,朴素大方,发型端正。

(七)上班时间禁止从事娱乐活动,严禁赌博和酗酒。

(八)爱护公共财物,注意节约水电。实习结束时,要归还借用的一切财物,损坏东西要赔偿,手续要完善。

第十条 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因事在一天以内需经实习单位选聘的管理人员或带队领导、带队教师书面批准,一天以上要经实习单位领导和带队领导书面批准。凡请假时间超过实习时间四分之一者,成绩按不合格处理,该类学生可申请随下一届学生参加实习。请假未经同意,实习生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地点),否则按旷课处理(每天按8学时)。凡无故旷课3天(含3天)以上者,不能参加实习考核,其成绩以不及格处理。

第五章  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校外集中毕业实习只安排管理人员,不安排指导教师;师范专业毕业生校外集中实习时配备一名带队教师。课程实习(见习、考察、写生等)必须由一名学院班子成员带队,按规定选派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各学院按师生比1:20左右选派课程实习(见习、考察、写生等)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必须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学历)、教学经验丰富、对生产实践熟悉、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经教务处审批后的指导教师一般不得调换,确因工作等原因需要调换的,由指导教师个人写出申请,学院院长鉴字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集中毕业实习管理人员职责

(一)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向学生介绍实习单位情况及注意事项,明确安全保护要求和实习纪律,拟定具体的实习计划和合理的日程安排。

(二)要经常与实习单位保持联系,定期向实习单位汇报学生实习情况,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正确处理实习单位与学校的关系。

(三)要每天掌握学生的实习情况,保持通讯工具畅通,每周以短信、电话等形式向学院、教务处报告学生实习情况,紧急情况随时汇报。

(四)要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五)实习期间,若发生紧急情况或意外事故,要立即向学院和学校汇报,同时会同实习单位向当地公安部门寻求帮助,学院和学校立即启动突发事件紧急预案。

第十四条 分散毕业实习管理人员职责

学院专业实习领导小组要充分关注分散毕业实习学生的工作、生活情况:

(一)认真审核实习单位的条件

(二)应采用通信、通讯等形式,了解学生实习进展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实习中的困难。

(三)要及时、主动与实习单位联系,对实习中违犯纪律情节较重的学生,应及时向学校汇报。

(四)实习结束后,要督促学生按时返校学习。

第十五条  课程实习(见习、考察、写生等)指导教师职责

(一)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教书育人,全面关心学生思想、业务、生活、健康和安全。

(二)实习前要提前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了解所指导学生的表现和业务情况,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三)实习中要指导学生制订计划,编制调查提纲,拟定调查报告,撰写实习报告。

(四)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加强实习生的组织纪律管理。

(五)要在实习学生中建立组织机构,责任到人,确保学生安全。

(六)与实习单位的指导人员共同做好实习生的成绩评定工作。

(七)指导教师在指导实习期间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带队领导同意、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总结与成绩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计划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供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和实习总结,方可参加实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表现、实习态度、组织纪律、实习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质量等。经考核,成绩不合格者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必须随下一届学生参加实习。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按照实习计划的要求,根据学生的实习报告、小组鉴定、实习单位评语、遵守实习纪律情况、实习表现等综合评定实习成绩。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随下一届学生参加实习,所需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十八条 实习成绩按等级制评分,也可按百分制评分。

(一)优秀:按实习计划的要求全部完成了实习任务,实习报告有丰富的实际材料并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能运用相关理论对实际问题加以深入的分析,无违纪现象。

(二)良好:按实习计划要求完成了实习任务,实习报告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实习内容,无违纪现象。

(三)及格:基本上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要求,实习报告有主要的实习材料,内容基本正确,无违纪现象。

(四)不及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不及格论处:未达到实习计划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文理不通,逻辑紊乱,分析有原则性错误;实习缺勤四分之一以上;实习中严重违犯纪律。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在实习结束后一周内,根据指导实习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如学生的实习质量、知识能力缺陷、专业培养的不足及产生原因等)以及本单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等,写出实习情况总结,提出今后改进的建议。

第二十条 各学院指导小组要在实习结束2周内,召集实习生和带队教师座谈会、写出学院的实习工作总结。总结内容要反映实习的基本情况、经验教训和今后的改进意见,对实习生的政治思想和业务能力作具体分析,提出今后改进实习、教学工作的意见。

第七章 实习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专业实习经费由学校每年划拨给学院,学院负责管理和使用。学校对学院专业实习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分配给各学院的专业实习经费,由各学院统筹安排,规范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专业实习经费的开支和报销,按国家和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各学院于实习结束四周内(安排在寒暑期进行的实习,要求在下一学期开学四周内)向教务处上报实习经费使用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  实习经费包括专业实习基地建设费和专业实习费【毕业实习费、课程实习(见习、考察、写生等)费】两部分。依据财务处《南阳师范学院关于日常工作经费预算指标编制的说明》(2011年),各项费用的划拨标准为:

(一)实习基地建设费:师范专业实习基地建设费由教务处统一掌握使用;非师范专业实习基地建设费,以当年非师范专业毕业生为准,按每生70元划拨到各学院,用于实习基地的建设。

(二)毕业实习经费标准:师范专业毕业实习,本科生每生100元(含指导费50元,交通、生活补助50元),专科生每人80元(含指导费30元,交通、生活补助50元);非师范专业毕业实习6周及以上者每生120元(含指导费50元,交通、生活补助70元),6周以下者每人100元(含指导费50元,交通、生活补助50元)。指导费由带队教师或管理人员收缴后,交实习单位,发票交教务处存档。

(三)课程实习(见习、考察、写生等)经费标准:按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历史专业每生每周70元,其它专业每生每周50元;该项费用划拨到各学院,用于课程实习(见习、考察、写生等)。在南阳市区进行的课程实习(见习、考察、写生等),按每生每周30元标准执行。(目前费用标准改为:南阳市外课程实习每周100元,南阳市区内课程实习每周50元)。

第二十四条  课程实习(见习、考察、写生等)指导教师和师范专业毕业实习带队教师的差旅费,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从教务处实践教学经费中支出。非师范专业毕业实习管理人员的差旅费,从各学院专业实习基地建设费中支出。

第二十五条 实习期间实习师生的医疗费用,按校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待遇

第二十六条  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工作量,依据人事处2009年3月9日所发《南阳师范学院工作津贴实施安案(试行)修订意见》,经各学院、教务处审核后,可给予一定工作量补贴。

(一)师范专业毕业实习前(校内训练、试讲等环节)指导,指导教师工作量按每生1学时计算;实习结束后回校验收等环节,按每生0.5学时计算;在我校教育实习基地带队教师的工作量按每天1.5学时计算。

(二)非师范专业毕业实习验收环节指导,指导教师工作量按每生0.5学时计算;对于在实习基地进行集中毕业实习的管理人员工作量,按“1.5×专业人数系数×实习天数”给予管理工作量补贴,其中专业人数系数为集中实习人数除以50,最高不超过2.5;实习天数按每周5天乘以实习周数计算。

(三)课程实习(见习、考察、写生等)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按每天2学时标准计算。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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