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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12

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践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的重要思想,把教育扶贫理念贯穿于各项工作,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国家和学校的资助资源,切实保障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上,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认定对象

适用于我院接收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二条   认定标准及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两个级别: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经济与管理学院新生申报和老生认定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等级依据学生测评的经济状况确定。

2、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是指学生家庭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或是收入不稳定,但因突发变故,发生局部性或暂时性困难,使学生在校经济趋于紧张,面临间歇性经济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1)来自城镇低保户或农村一般困难家庭子女;

(2)城镇学生父母有一方下岗或失业;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3、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是指家庭基本没有收入来源,难以支付学费和住宿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单亲(含父母有一方去世或父母离婚后未再婚的)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2)父亲(或母亲)因残疾、患病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

(3)有不享有公费医疗(医保)的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学生;

(4)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的学生;

(5)残疾或患有需长期治疗的严重疾病的学生;

(6)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7)城镇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8)父亲(或母亲)重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的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9)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如家庭遭遇地震、洪灾、旱灾、雪灾等重大自然灾害,学生本人或父母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学生;

(2)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学生;

(3)乘坐交通工具经常选择飞机的学生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学生;

(5)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学生;

(6)接受的经济资助未用于缴纳学费和学习而随意挥霍的;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学生;

第三条   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对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和对学生在校生活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即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民主评议情况以及院系综合评价三个方面的影响因素分别赋予不同分值和权重,累加后得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

1、家庭经济测评 

院系根据影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测评指标进行测评,测评指标主要包括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和健康状况、经济收入来源和能力、多子女在学、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同时根据影响家庭经济的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给每一项测评指标的不同观测点赋予不同的分值。

2、民主评议测评 

院系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证明材料以及在校生活、学习等综合表现,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的重点包括申请人在校日常消费、生活状况、学习态度、个人品质等方面的情况。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

3、院系综合评价

院系辅导员在申请学生所在班级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学生进行逐一谈话,了解申请学生的情况并记录在案。各院系认定工作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量化测评、民主评议并谈话了解到的情况,对每名申请人的综合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

第四条   认定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杜绝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学院认定工作制度和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3、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系审核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量化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申请认定学生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量化测评和定性评价。 

5、凡没有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般不得给予困难认定。

第六条   认定程序和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年9月进行。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实际情况,经民主评议,审核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档次,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特殊困难情况的学生。  

(3)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部)审核通过的认定材料,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和通过,并建立和维护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经济与管理学院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