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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考生考试规范

发布日期:2016-05-25

经济与管理学院考生考试规范

为加强考风和学风建设,使考试工作做到真实、严格、公正,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南阳师范学院考试工作条例》、《南阳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实施办法》等,结合经济与管理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考试纪律

(一)学生必须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成绩记为零分。旷考课程不得参加正常重修。

(二)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可在考试前申请缓考,学生写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南阳师院学生缓考审批表》,院长同意后报教务科备案。

(三)学生在考试前10分钟凭考试证进入考场,听从监考教师指挥,按规定次序坐好。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场。

(四)没有考试证,必须办理临时考试证。首先到辅导员处领取临时考试证模板,填写各项信息并贴上照片,到学院办公室(文博楼514)盖章,到教学秘书处登记。

(五)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考生在开考前应仔细检查,如发现异常问题(如桌面上写有相关文字,桌斗内或附近地面有资料、纸条等),应立即报告监考教师并在监考教师监督下做出相应处理;经批准可以带入的计算器、绘图工具、工具书等应当放在桌子左上角。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相互转借物品。严禁学生将移动通讯工具带入考场。

(六)学生不得在考试时随意起立、走动或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如遇试卷不清时,学生应当在原座位举手示意,请监考教师说明。除特殊原因外,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凡离开考场者,按交卷处理。

(七)在答题过程中不得有看书、抄袭、夹带纸条和交头接耳等作弊作为。

(八)考试结束铃响,考生无论做题完否,应当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折叠好,放于桌面中央,由监考教师对试卷进行验收,核对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考卷带出考场。

二、违纪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舞弊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舞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传递与考试有关信息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九)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十)其他作弊行为。

四、违纪和作弊的处理

(一)学生在考试中严重违纪或者作弊,不论其情节与本人态度如何,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重修。

(二) 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作弊或者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出学籍处分。

 

 

经济与管理学院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