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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南阳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师范学院各二级单位、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学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校统一领导、防火委依法监管、二级单位全面负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责任。

第四条学校二级单位要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学校二级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消防工作的领导机构为防火委,防火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防火委办公室的职责是:

()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 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 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监督指导各二级单位对所管理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 维护、保养、检查,保证其完好有效。

()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 好消防安全工作;

()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 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 安全检查工作;

()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 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 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防火委办公 室备案;

()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 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除本规定第九条外,学生处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 管理职责:

()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加强学生宿舍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 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学校消防设施管理归属界定

第十二条校本部各单位办公室、实验室、研究中心、图书 馆、博物馆、活动中心、餐厅、配电室、库房、维修车间、机房、加工车间、超市等建筑内配置的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报警控制 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由该建筑使用单位负责使用、管理、巡查、 保养。

第十三条校本部学生公寓、教学楼、办公楼、体育场馆、演播厅的走廊和大厅、教工生活区等公共场所的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报警控制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由学校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使 用、管理、巡查、保养;已经物业化的生活区由该生活区物业管 理部门负责使用、管理、巡查、保养、维修、更新。

第十四条消防控制室

建筑物内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以学校物业管理部门为主进行管理和使用,建筑使用单位进行协助;使用单位相对单一的楼宇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由该楼宇主要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如图书馆、餐厅、体育馆等)

第十五条校本部户外消火栓、户外消防供水管网由防火委 办公室负责管理;校本部和非物业化的生活区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由防火委办公室负责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将消火栓用于非消防用途,如特殊需要须书面报防火委办公室同意。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下列单位(部位)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学生公寓、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演播厅、超市、洗浴中心、库房;

()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

()供水、供电、供热系统;

()实验室、机房、电化教学中心、众创空间、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 全管理。

第十八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防火委办公室对活动现场 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本单位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情况、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的 配置情况,配置不够的请及时联系学校防火委办公室申请配置。

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各单位在巡检过程中,如发现消防设施和器 材需要维修或者更新,应当及时书面联系防火委办公室进行维 修、更新;已经物业化的生活区由该生活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进 行维修更新。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工程,必须严 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手续。新建、改建、扩建、 装修、装饰等工程设计的方案应征求防火委的意见。学校各项工 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中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校防火委办公室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防火委办公室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学校防火委办公室备案。

新建、装修工程在消防机关备案之后,由建设部门直接交接给使用单位,交接过程应有防火委办公室参加并进行监督检查。交接程序应包含以下内容:

()建设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清点消防设施和器材数量, 并检查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由建设部门提供全套消防设备的使用说明书以及合格 证书;

()由建设部门提供全套消防工程图纸,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由建设部门提供自动灭火系统、报警系统使用说明(系统工作过程介绍),以及报警、灭火系统详细操作规程;

()由建设部门组织对报警系统、灭火控制系统(自动喷淋灭火、自动气体灭火等)、灭火分区隔离系统、防排烟系统、语音系统等进行模拟操作演示,并对使用方进行技术培训。

()由建设部门和使用部门进行消防工程手续交接,双方签字,并报防火委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私自增加插板插座,台灯离床头被褥距离不得低于20CM;手机充电器不得放在床上;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以下设施禁止在学生宿舍内存放或者使用:

()没有“CCC”安全认证的电器产品或者假冒伪劣的“三 无”产品;

()热得快、电热毯、电热袋、暖手宝、电烙铁、电熨斗、 电饭锅、电水壶、电暖器具有火灾隐患的电器产品;

()液化气灶、煤油炉、酒精炉、烧烤架等使用明火的设施;

()烟花、爆竹、酒精、蜡烛、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采用技术手段(如反限电器、变压器等)违规使用各种 大功率电器;

()宿舍内存放堆积大量可燃物品,如大量塑料瓶、包装箱、废纸等;

发现以上违规行为,将进行通报批评,学生管理部门应当按 照《南阳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违规设施即行没收,伪劣、危险品统一销毁。

第二十三条停用或者跨接应急照明电源、毁坏疏散指示的属于违法行为,违反《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一经发现将交公安消防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按照《南阳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 管理实施办法》的第十五条“因触犯法律、法令、而受到司法或 者公安部门处罚者”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消防控制室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学校二级单位在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 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学校二级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 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 当向学校防火委办公室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 理。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拔打“63523110”(学校总值班室内线“3110”)和“119”报告火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 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 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 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九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五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条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 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干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 放物品影响使用;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公寓、公共教室、实验室等消防重点部位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 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 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防火委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 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 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四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六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学校二级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学校各教学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 培训;

()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 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 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学校及学校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 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 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学校各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防火委办公室备案。第四十一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 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 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八章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 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六条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综合治理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对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限期整改。

由于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健全、不落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防火委下达限期整改决定,按照综治考核管理办法根据扣除本单位综治考评分5分。

管理不善致使消防设施损坏、丢失严重的;

对火灾隐患经防火委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③未经防火委审核擅自对校内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④教学单位本年度内学生宿舍多次检查出现违规设施(本规定第22条所列设施)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违规宿舍比例(违规宿舍数量/被检查宿舍总数)成上升趋势。

()黄牌警告。

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健全、不落实,出现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本年度内两次被限期整改的责任单位;取消其当年“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参评资格,由学校防火委下达黄牌警告决定,整改期为一年

()一票否决。

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健全、不落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综合治理考评办法给予综治一票否决决定:

出现火灾并造成一人以上死亡;

出现火灾并造成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连续两年被黄牌警告。

对一票否决对象,按照《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豫办[2009]23)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未明确的内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南阳师范学院防火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督导实施。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校内各学院、 处、所、中心、医院等。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20131030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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