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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院基层党组织工作细则(试行)

更新日期:2016年01月05日   点击:[]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基层党组织和行政在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原则下,共同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做好工作。

第二章 基层党组织的设置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员人数、便于工作和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凡新设置或撤并基层党组织,应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的设立。

各院系及部分单位分别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每届任期3年。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每届任期3年。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党委批准。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应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学校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和指派书记、副书记。

第五条 党支部的设立。

1、正式党员在7人以上的党支部可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设书记1人;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可与工作性质相近、业务相关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教师党支部按教研室设置,学生党支部按专业、年级、班级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设置。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工作分工应涵盖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纪检工作、统战工作、青年工作等。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书记应具有较强的政治理论水平,能全面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强烈的改革开放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善于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作风正派、团结同志、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工作业绩突出。

第三章 基层党组织职责

第八条 院()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1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督促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

2、认真执行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共同负责制的要求,与院()行政负责人共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政负责人经常沟通情况、商量工作,共同制定任期规划。教育党员和教职工支持行政工作,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加强院()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对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与行政负责人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推荐、培养、考核、监督工作。

5、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领导所属党支部的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培训,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和培训;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和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加强党风、党纪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6、做好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党员和师生员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等重要理论。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形势政策教育。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健康的政治氛围。加强师德建设,关心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职工政治和业务上的进步,关心离退休教职工。建设优良学风,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了解社会,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7、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8、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支持他们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9、承担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机关、教辅单位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的工作

职责。

1、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各部门各单位的贯彻执行。督促完成校党委和行政布置的各项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

2、负责党员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3、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道德品质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

4、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职工进行评议考核,并对干部的推荐、培养、使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5、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党员和干部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形势政策教育。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健康的政治氛围。

6、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

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7、指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群众组织,支持他们围绕

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8、承担校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管理的行政事务工作。完成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教工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在总支的领导下认真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教职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组织支部党员过好党员组织生活会,积极引导全体党员认真开展党内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发扬党内民主。

3、做好教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启发他们积极要求上进,主动靠拢党组织。

4、认真做好教职工中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不断扩大教职工党员队伍。

5、及时处理好支部日常工作,团结全体教职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6、教育党员和教职工增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政治责任心,做好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在总支的领导下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推动学生班级团结进步。

2、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级事务管理,并检查执行情况。

4、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采取“早启发、早引导、早选苗、早培养”等措施,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按标准和程序发展大学生党员。

5、经常听取学生党员和普通学生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1、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问题要由委员会讨论决定。

2、委员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委员会的决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

3、书记和委员、委员和委员之间要互相支持,善于合作,自觉维护领导集体的威信。

第十三条 学习制度

基层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重要理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要有计划、要精、要管用。

参加校党委、党校组织的培训学习,班子要组织本单位中心组成员学习。

第十四条 密切联系群众制度

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传统,了解群众的呼声,关心群众的疾苦,为群众办实事。每学期召开一次群众座谈会,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1、委员会委员要严格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除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外,还必须参加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

2、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要确定议题,每次生活会突出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会议主题及开会时间要提前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

3、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要随时召开。注意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党性修养。

4、民主生活会确定专人记录。会后及时将会议记录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制度

委员会会议是本级党组织领导和决策机构,就本级组织范围内各项工作做出决定(决议)和传达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重要的或者涉及本级党组织全局性的工作必须经过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作出决定。争议较大难以马上做出决定的,应缓议或报请上级党组织进行裁定。对可以做出决定(决议)的,应由本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决定(决议),不应事事都请求上级裁定。

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各项工作。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上述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 “三会一课”制度

1、坚持“三会一课”(党)制度,应注重质量,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2、利用“三会一课”开展党员教育,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三会一课”的内容要有针对性,要紧紧围绕党的

工作中心,密切联系党员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引导党员对党的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民主讨论,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使党组织和党员更好地接受批评和监督,提高吸引力和凝聚力。

4、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一次支委会、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上一次党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中共南阳师院委员会

                                                    200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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