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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博士研究生享受副教授岗位津贴时间的规定

更新日期:2019年06月05日   点击:[]次

    根据我校2017年5月25日《关于延长博士研究生享受副教授岗位津贴时间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将本次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
    未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研究生(2016年及以前引进博士)。

    二、评审条件
    学校参照河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12号)文件规定的教学科研型副教授评审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

    三、评审程序

    1. 个人填报评审简表,填写的业绩成果为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业绩,所在学院签署业绩成果审核意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2. 教务处、科研处分别对教学、科研成果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 人事处负责对申报人员资格及荣誉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4. 报校评审组织评审;
    5. 公示。

    四、说明
    1. 2014年(含)后来校工作的且已经享受满3年副教授岗位津贴的博士研究生,首次未通过(或未参加)评审的,可参加本次评审,评审通过的,享受待遇时间相应递减,直至两年期满。
    2.享受副教授岗位津贴未满3年的,在享受副教授岗位津贴3年间评审通过的,延长享受2年副教授岗位津贴,3年期间未通过评审的,满3年后可继续参加评审,享受待遇时间相应递减,直至两年期满。
    3.延长享受副教授岗位津贴期间取得副高级职称的本次延长享受期限自动终止。

    五、时间安排

    1.6月5日通知到各单位;
    2.6月10日各单位将本单位的《博士研究生延长享受副教授岗位津贴申报汇总表》(人事处下载专区)报人事处N411房间;
    3.6月11日-12日,申报人员通过职称系统个人版填报《评审简表》;
    4.6月13日-14日,申报人员持《评审简表》到教务处、科研处审核教学、科研业绩;
    5.6月17日,申报人员将所在单位、教务处、科研处签字盖章的《评审简表》及相关材料报送人事处N411房间;
    6.6月18日——19日,学校组织评审;

 

人事处
院长办公室

20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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