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制药工程学院经济困难认定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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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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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我院在籍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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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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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困难认定必须有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班级民主评议,院系审核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2.学院成立以主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院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在学院认定工作中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一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可分为:一般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的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可认定为一般困难。特殊困难学生: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第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学费和住宿费以按河南省物价局最终核定的数据为标准;基本生活费用参照河南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 认定条件
1. 家庭经济困难且无其他资助来源,难以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2. 生活节俭,没有高消费现象;
3. 无直接经济来源的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4. 父母双方(或单亲)身体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主要经济支柱者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
5. 当年家庭或本人突遭变故(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涝、旱灾等。
6. 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
7.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收入以农业为主,兄弟姐妹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接受非义务教育;
8. 父母双方下岗未再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
9. 由于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五章 认定流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集中进行一次。每学年末,由系(院)按照学院安排向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由学院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送。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1.学院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工部学生资助负责人员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基本信息登记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开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5.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6.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工部提请复议。学院学工部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7.学院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负责人员汇总各专业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基本信息登记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章 后续管理
1.学院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2.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