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校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 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接受规定行使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教代会支持校长依法管理学校。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 1至 2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使各项工作达到规范、有序、优化的要求。
第七条 教职工人数不满50名,采用会员代表制(教职工大会)。
第八条 在任期间,代表因退休、解除劳动合同、辞职、退养等原因,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九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 每次大会均由本届选举产生的由包括党、政、工的主要责任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主席团主持。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中心议题由党政工领导研究提出,经主席团审议,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教代会的议程,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经过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二条 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召开前可进行提案征集,由校工会代为办理。
第十三条 校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召开的组织工作,直接由校工会委员会承担。
第十四条 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每年安排一次民主评议干部,但需经学校党支部协同民主评议干部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或者学校党组织、校长和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调查研究制度:学校工会和教代会各专门小组对教代会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与研究。
第十七条 咨询和沟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座谈会”“咨询会”等形式,组织教职工代表与校领导,就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咨询。
第十八条 代表检查制度:组织代表或专门工作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教代会决议的贯彻执行及提案处理与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代表会报告制度:在召开教代会前两周和闭幕后两周分别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第二十条 提案评选制度:工会和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的提案和合理化建议进行评选对优秀提案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代表培训制度:对换届新选代表,进行教代会及民主管理基本知识培训,每次教代会前,结合主要议题,进行专题培训。
第二十二条 立案归档制度:教代会的文件,会议资料等按文书档案管理规范立案归档。
第四章 主要职权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审议建议权:
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算、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校长认为需要提交教代会讨论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其实施作出决议。
2、审议通过权
讨论通过教职工奖惩条例、教书育人条例、定编定员方案、工资调整、创收分配、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等与教职工密切相关和重要规章制度。通过后由校长颁布,交职能部门实施,教代会应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3、审议决议权
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条例)、福利奖金、勤工俭学和管理使用方案、集体福利基金的使用原则和方法,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其它事项。
4、评议监督权
监督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教代会(或工会)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中层以上干部每学年进行一次评议,并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根据主管机构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对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的主要职责
1、维护教职工的全法权益,保证全心全意依靠工作阶级的方针得以落实。
2、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的权威。
3、民主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4、教育教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遵守纪律,服从指挥。
第二十五条 校长及各行政职能部门要尊重和支持工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教代会的检查、评议和监督,认真采纳与实施教代会的建议、决议和决定,认真研究和办理教代会的提案。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的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经教代会通过事项决定的有关方案、规章、条例等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予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校长提出建议,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如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将情况报请学校党委和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
第二十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受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应由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gon个人组成,其中教师应不少于60%,根据代表人数的多少建立若干代表小组,推选正、副组长。
教职工代表受原选举部门的教职工监督,可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小组代表,代表在校内调动或在岗离、退休的可保留代表资格,若调出外校、离退休、停薪留职或健康原因等长期不能履行其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然消失,由原工会小组补选。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4、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6、因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以及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听取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3、积极参加教代会及其专门工作组的活动,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4、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各民主党派负责人以及其它人员作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十四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筹备组提出建议名单,应包含教职工和学校党政工团领导干部,其中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由校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大会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
主席团的职责是:
1、主持大会的召开,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审核意见;
3、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4、主持选举,主持大会应通过和决定事项的议程;
5、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临时性问题。
第三十五条 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以工会小组代表类别为单位建立代表组,正、副组长由所在工会小组组长担任,列席(或特邀)代表的正副组长由大会主席团指派。
第三十七条 各代表组在大会期间的主要任务:
1、组织本组代表按时出席会议,协助安排好代表的活动;
2、征集提案汇总上报;
3、组织代表进行讨论、审议,汇总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选派本组代表在大会上发表意见;
4、作好讨论记录;
5、接受大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代表小组在闭会期间的主要任务
1、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传达会议精神,协助贯彻大会决议的事项,协助做好思想工作、说明解释工作等;
2、收集本部门群众对大会决议等的反映,归纳整理后报送校工会委员会;
3、参与本部门日常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4、接受大会或工会委员会的委托,做好其它工作。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门工作组。各专门工作组由教代会代表组成,校工会与各专门工作组工作相近的委员应参加各专门组,专业工作组组长应推选熟悉该项业务,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各专门工作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四十条 专门工作组主要任务
1、对教代会将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的重要提案,分由各工作组进行调查研究,经论证后,提出建议;
2、在闭会期间,对有关重大问题提出论证、咨询,由工会委员会汇总向行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
3、监督、检查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和落实情况;
4、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下列工作:
1、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
2、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成员的建议名单,经党组织批准后召开大会
3、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收集和整理提案。
4、主持教代会代表组、专门工作组组长联席会议。
5、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
6、组织各种民主协商活动。
7、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有关政策、业务、管理知识,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建设的宣传教育,以提高代表素质。
8、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其全法权益。
9、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落实大会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代会届期一致,原则上实行两会结合,同时召开,同时换届,两会代表都为常任制,代表可以重合。
第四十三条 教代会对有关问题的决议、大会的提案,以及反馈给行政的意见建议等,都应留有文字材料,列专案归档,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保存。
第四十四条 校教代会应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四十五条 教代会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教代会的条例、章程开展活动,党组织应将教代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随时给予指导。
第四十六条 教代会应积极支持行政开展工作,维护行政的权威,对通过的有关决议、提案要主动积极动员教职工支持行政实施,并认真收集反映,向行政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 行政要积极支持教代会的工作,主动接受教代会的检查评议和监督,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四十八条 教代会与行政在有关学校的重大问题上,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相互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若仍有不同意见,应报学校党组织和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学校可根据本条例,结果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兼职教代会代表组组长,各专门工作组组长,其社会工作实绩应列入本人工作考核内容。
第五十一条 教代会提案小组的产生由党组织成员、工会干部、教代会中的教师代表组成,一般为5人。
第五十二条 校务公开民主管理评议工作小组,成员由党组织成员、工会干部、教代会中的教师代表组成,一般为7人。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由湖北省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