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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05 作者: 来源: 点击:

  
关于做好2017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3/29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各普通高校、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

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5〕59号)精神及有关文件规定,为做好今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的申领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2017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

(一)所在家庭父 (母)亲或本人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本人为残疾人;

(三) 已获得2017学年国家助学贷款。

高校毕业生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以上的,只按一种情形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执行。

二、发放原则和标准

(一)发放原则。坚持诚实守信、自愿申请、学校评定、公

平公正、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发放标准。符合条件的每人1500元,一次性发放。

(三)列支渠道。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中,

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部门承担;民办高校和市属高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财政部门承担。

三、申领发放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所在高校的统一安排,提出申请并认真、如实、完整填写《河南省2017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个人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就业创业证、身份证,享受低保或身有残疾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均为原件),于4月1日前提交给所在高校就业工作职能部门。

(二)高校初审。各高校就业工作职能部门负责本校2017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的组织申请和初审工作,对经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员名单,在校内进行不低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在其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填写 《河南省2017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明细表》 (附件2)和 《河南省2017年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附件3),于4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 (含个人申请表,补贴明细表,汇总表)一次性集中报送至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其中,省属高校的申请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办统筹就业处。民办高校和市属高校的申请材料报送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4月30日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高校报送的申报材料,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对经审核合格的资助人员名单,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核拨补贴资金的申请。

(四)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求职创业申请资金及时进行核拨,补贴资金可直接拨付到高校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也可以经由所在高校进行转账拨付,但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高校毕业生本人。各地务于6月15日前将求职创业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四、申领材料的备案和保管

(一)备案。各高校应当于7月20日前将本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情况,汇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中,以转账形式发放的,要提供经银行盖章确认的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回执明细” (包括申请人姓名、个人账号、发放金额、联系方式、发放时间等)。

(二)保管。申请补贴所报送材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完毕后退回至各高校,由高校负责装订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2年)。

五、有关要求

各级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同配合,严格按照申领程序和时间节点共同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高校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最终资助人员名单要在有关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如有举报或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所在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有关资格认证机关、部门、高校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7月底前将本地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 (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以电子版和纸质两种形式同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办统筹就业处。监督举报电话: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办统筹就业处:0371—69690077

 

省教育厅学生处:0371—65795552

 

省财政厅社保处:0371—65808728

 

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0371—65507807

 

省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0371—60856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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