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法学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保护,维护网络安全、稳定、畅通,更好地发挥信息网络在我院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及学校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法学院开通互联网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和方便对外交流、获取有价值的科研、教学信息,提高我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严禁涉密计算机及存储介质连接互联网。
(三)、因工作需要(如:工作需进行电子邮件交流、查阅技术资料、查询市场信息、跟踪标准规范信息、特定软件网络升级等)连接互联网的,本人应严格遵守上网管理制度,部门负责人有责任进行监督。
(四)必须确保不得利用本单位的计算机从事以下活动:
1、反动、色情、欺诈以及其它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2、攻击局域网内、互联网上的任何计算机及其它网络设备。
3、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浏览、查看、窃取他人计算机中的信息。
4、增加、删除、修改或者传输网络中非本人所有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5、制作、发表、下载、传播非法程序,如:病毒、特洛伊木马、黑客程序、恶意代码、流氓软件等。
(五)、局域网内的计算机禁止多线程下载文件、打游戏、观看与工作无关的网络视频,以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占用网络资源的行为。
(六)、局域网内的计算机必须按分配的网络资源做好各项设置(如:计算机名称、域名、IP、网关、DNS、用户名、密码等),不得随意更改。
(七)、检查与违规处罚措施
网络安全员负责日常检查、监控网络运行情况,一旦发现网络异常及时进行处理,确保网络快速恢复畅通。在检查过程中一经发现违反本规定者,视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撤消互联网功能,乃至报送院领导进行进一步处理。
(八)、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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