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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师工字〔2018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学校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和《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豫工文〔2018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南阳师范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河南省工会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河南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学校的各项经费收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工会会员依法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按我校全体教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四条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校工会、各分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校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1.职工教育支出。用于校工会、各分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校工会组织的培训可以根据情况评选优秀学员,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校工会组织的培训授课人员酬金标准按有关部门规定为准。各分会组织的培训授课人员的酬金每次不超过500元。
      2.文体活动支出。用于校工会、各分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校工会开展文体活动应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团体奖励人均不得超过300元,个人奖励最高不得超过400元;为增强广大职工对工会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与职工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校工会组织参加上级工会统一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可根据活动要求购买一次服装,标准不得超过500元(含鞋);各分会参加校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确需购置专用服装的,每两年每人限购一次,标准不得超过600(含鞋);外聘的裁判员、评委、教练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每天不超过400元; 文体活动在节假日期间举行的,参加人员(包括不超过参加人员10%的工作人员)可按照每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各分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比赛一二三等奖奖品购置参照200元、150元、100元的标准,获奖人员应控制在三分之二以内,不设奖项的或分会组织的游艺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置30元以内的纪念品。
      分会日常活动及组织比赛,应考虑群众性的特点,不宜购置高档器材。如:乒乓球拍单价不应高于300/,网球拍、羽毛球拍不应高于500/,篮球、排球、足球单价不应高于200/只。
      工会可组织会员开展职工春节联欢晚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参演人员发放适当的纪念品。
      会员经费全额下拨各分会,各分会可以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分会经费适当弥补;各分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如有需要,可开支交通费,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一人一天不得超过50元(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补贴费等。
      3.宣传活动支出。用于校工会、各分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4.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学校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校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节日慰问品金额视校工会经费收入情况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月饼、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校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直接发放慰问品或慰问品领取券,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
      发放节日慰问品报账时附会员慰问名单,当年会员人数有变化的分会,以人事处、组织部人事调配通知或组织部干部任免通知到校工会进行会员调整核准。
      校工会每年为工会会员发放生日蛋糕卡一张,会员可持卡到市内指定蛋糕店领取我校定制的专款蛋糕一份;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由各分会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退休,校工会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校工会可以给予500--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要严格界定好会员的身份,凡该会员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总额的,一律不得向该会员发放集体福利。
       5.其他活动支出。用于校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第六条维权支出是指校工会、各分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1.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2.劳动保护费。用于学校工会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发生的支出。
       3.法律援助费。用于学校工会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4.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学校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升学等原因致困时,校工会给予困难会员适当慰问,具体慰问金额视困难情况确定。
      5.送温暖费。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教职工子女如果在高考和考研中取得好成绩,并被高校录取,学校工会将送上一份学习或生活用品以示祝贺;对特殊困难的学生家庭,工会将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资金帮扶。
      第七条业务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1.培训费。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学校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2.会议费。用于学校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学校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3.专项业务费。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技能人才)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4.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学校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人数控制在单位会员总数的10%以内,每人奖品不超过500元。
      第八条资本性支出是指学校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其他支出是指学校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条校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校工会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各分会应根据当年经费预算分配额度案要去编制经费开支使用计划,严禁无预算、五计划、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二条校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争取学校行政支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薄,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三条要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要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校工会要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十五条要规范工会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年初要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经费支出应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应严格按规定拨缴二会经费,工会会员要办理入会手续并按时缴纳会费;工会举办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附购物清单;报销单据应附上所有参与人员名单,奖金、物品发放要有签领单,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基层工会举办的比赛竞赛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比赛获奖人员再发放配套奖;要规范职工春秋游、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不得借机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基层工会应单独设立二会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第十六条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教育、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行政表彰、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等工作,属于单位行政的福利费、教育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范畴。基层分会可接受行政委托,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须由行政负担。
离退休人员的集体福利应在单位行政列支,不得纳入墓层工会集体福利发放范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十八条经费开支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南阳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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